2016年11月16日 星期三

實驗教育三法施行兩週年 1115記者會摘要


        
 感謝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多位委員、各方教育先進、貴賓及記者對於實驗教育議題的關注及盛情參與,才得以讓今日(105/11/15)上午的記者會順利完成。

   
今天記者會現場,除了關心實驗教育的學者、專家及各方教育先進外,最引人矚目的莫過於表態支持的立法委員人數多達10人,親自到場的委員也有8位之多,可謂記者會少見之盛況。目前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共有14位委員,而今天10位委員之中便有9位是該委員會的現任委員

   
更令人感動的是,這些委員都是認真、用心關注教育的發展現況,做足了功課才到會場。所以,在今天非典型的記者會中,長達1.5個小時的意見交流,簡直就像一群委員加開了一場教育委員會;嚴格地說,更類似一場專業的學術與實務共同研討會。

    今天親自蒞臨會場的跨黨派委員為:吳思瑤 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刺 委員、許智傑 委員、張廖萬堅 委員、陳學聖 委員、鍾佳濱 委員、蘇巧慧 委員、蘇治芬 委員(按姓氏筆畫序)。共同主辦單位成員則由台灣另類教育學會理事長 馮朝霖、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理事長 黃政雄、臺灣實驗教育聯盟理事長 許書桓代表發言,一起探討實驗教育三法施行兩年後的發展現況。

    會中貴賓慷慨陳詞,發表了諸多寶貴意見,其中屢獲提及的意見彙整如下:
1.各級政府應當實際洞察現況,理解問題的核心所在,以利提供民間實驗教育組織實質而明確的行政協助與資源需求。

2.理念教育、實驗教育的源頭在民間。實驗教育是一種新型態的教育,民間的非營利辦學組織之於實驗教育,就像是研發中心相對於企業的重要性,是一種無形的資產與貢獻;政府應當盡力協助民間實驗教育組織穩健發展,以利他們將努力了20多年的成果與經驗,提供給各類型教育做為多元化發展之重要參考。

3.實驗教育在法制上雖然已經屬於體制內,但各級政府的行政措施是否仍停留在以體制外相待

4.教育不應該分大小,各級政府對於民辦實驗教育的教學場域、預算、配套法規,乃至政府組織及對應窗口,都有必要通盤檢視,進行長程規劃。

5.各級教育主關機關也應該進行檢視,公立實驗學校是否實質進行特定理念之實驗教育,師資養成、課程如何進行?否則與一般公立學校有何不同?

最後,多數貴賓提及:實驗教育未來應該訂定專法或專章,以解決現階段推展上遭遇的各種困難。
直到會議結束,大家仍然熱烈發表看法,意猶未盡;礙於時間有限,只能寄望下次再議。

公、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目前的設立校數比為61:0
實驗教育現場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政府對民間實驗教育組織的「資源挹注不足與偏斜」
                                                                                                         -- 既患寡,又患不均!

實驗教育三法施行兩週年 記者會書面參考資料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台灣另類教育學會
105/11/15實驗教育三法施行二週年 記者會書面參考資料

壹、標題:公立、民辦實驗教育學校目前的設立校數比為61:0
                                                          實驗教育現場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政府對民間實驗教育組織的「資源挹注不足與偏斜」
                                                     --既患寡,又患不均
擅長創意料理的,既沒廚房又缺菜;依照食譜慣行烹煮的,食材多到用不完!

貳、摘要說明:
一、實驗教育三法施行兩年了,但實驗教育組織及其學生的待遇,仍然還有很多可改善的空間!
以前實驗教育學生的處境,猶如生了小孩必須寄戶籍;現在雖然有了實驗教育三法,但是這些孩子依然拿不到「身分證」。
1、已經出生、長大了,仍然妾身不明:理應有適切之法制保障
(依據高級中學法成立的實驗學校,至今法制保障仍然不明確。)
2、即將出生的,生不出來:有待各級政府程序簡化之協助。
(
絕大多數實驗教育機構迄今無法順利轉型為實驗教育學校,原因何在?)
3、未來想懷孕的,擔心疑惑:各項子法、配套措施,應具有明確性。
(目前預計設立實驗教育機構之辦學組織,建築物究竟應該依循甚麼標準建造?)

二、政府對實驗教育源頭民辦實驗教育提供的資源、預算與協助在哪裡?
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在民國106年度的教育預算編列中,是否包含了民間各類實驗教育組織的經費需求?

叁、深入描述
一、各級政府對民間各類實驗教育組織規劃或提供的資源與協助在哪裡?
1、民間各類實驗教育組織之辦學籌設及轉型,均需要各級政府提供即時而適切的行政資源,並在行政程序上給予必要的協助。
實驗教育三法實施前,依照政府頒佈之實驗教育相關辦法、準則等行政命令而成立之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如今面臨轉型為實驗教育學校時,在行政程序上遭遇了法令解釋的困境,以致迄今仍然無法順利完成籌設及立案。

2、原依高級中學法成立之實驗高級中學,應有合宜之法規、釋示或行政機制,以促成其順利適用「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學校。
當年依高級中學法成立之實驗中學,於高級中等教育法中疏漏實驗中學類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頒布施行後,行政上亦未特別列出轉銜機制;即便如今實驗教育三法已公布施行兩年了,這類實驗中學依然未能順利適用實驗三法,形成學校屬性上妾身不明的困境。
再者,依「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之規定(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訂定者為「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這類實驗學校又都被歸類為一般私立高中,以相同的指標進行同一型態的評鑑。這有如將西式料理與中餐置放在同一機制評比,導致民辦實驗學校永遠得不到應有的專業看待與尊重,遑論獎補助了。以全國第一所力行青少年民主教育的全人實驗中學為例,該校一再受邀協助全國各縣市實驗教育的推動與經驗分享,但立案近八年來,卻沒能得到政府分文的獎補助,形成實質被「虧待」的情境

尤有甚者,當年民間施行特定理念的另類教育組織,為了實踐辦學理念,並促進教育創新與多元化,積極催生實驗教育三法。孰料三法施行後,不到兩年的光景,各級政府的教育主管機關便已締造了61:0這樣耀眼的「業績」,讓公立實驗教育學校如雨後春筍、搶業績般地到處林立。(詳參:親子天下雜誌84/2016-11/公立實驗學校就在你家旁/作者:張瀞文)
61是無心插柳,61:0讓我們一則以喜一則以憂!
理念教育、實驗教育的源頭在民間,民辦實驗教育組織努力了20多年,喚起大家對實驗教育的認知,建置了實驗教育的法制環境,進而打開實驗教育的場域,打破單一學習體制,讓教育多元化成為可能。
但民辦實驗教育組織20多年來至今仍沒有任何實質的支持系統。我們期待能有更積極的鼓勵與支持,能有更合宜的行政、法治配套措施,並減除不必要的框架與層層節制。
我們絕對樂見各級公、私立學校認同另類教育的理念,甚至推廣實驗教育。但是,目前呈現的這些「績效」非但間接造成國家教育資源、預算挹注及運用的傾斜,更讓原有的民間另類教育組織,因為催生了實驗教育三法之後的「意外」演變,導致廣設公立實驗學校而讓自己陷入了猶如「自掘墳墓」的窘境,真是叫人不勝唏噓啊!
這些現象到底能讓我們看見甚麼呢?該如何省思這樣的意外演變呢?政府未來有何相應的對策呢?
各級政府應當可以理解,學校絕非換個招牌便是實驗教育。他們真的是在進行特定教育理念的實驗教育嗎?家長、教職員的意向如何?師資、課程是否預備好了?建請政府務必多花一些時間,用心認識、理解一下這些「辦學多年」的非營利法人所成立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到底他們經歷了哪些困難?有哪些心得足供借鏡?未來他們想扮演甚麼角色?
請我們的各級政府,多用些力氣,對這些辛苦多年的非營利組織,好好扶他們一把,讓他們走得更穩健,在前面好好帶路。如此才能避免後面的人跟著重複跌倒、摔跤,不致於讓公立實驗學校形成另一場教育災難;我想這才是大家所樂見的「理想教育」發展之道!

二、政府對民間實驗教育組織的資源挹注不足與偏斜
政府對民間實驗教育組織所投入的資源挹注,不但不足,且嚴重偏斜;可謂既患寡,又患不均!正有如擅長創意料理的,既沒廚房又缺菜;依照食譜慣行烹煮的,食材多到用不完!
期待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探究,今年(105)教育部提出於立法院有關106年度之教育總體預算,其中到底有那些科目的預算是為了民間各類實驗教育組織而編列的?
        惟有政府提供適切的資源、預算與協助,才能讓民間另類教育組織穩健地存活,進而有力氣騰出一隻手,協助公立學校認識及實施具有特定教育理念的實驗教育;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健全教育的多元、創新發展。

肆、期待解決問題的建議方案(主要訴求)
一、敦請各級政府應編列民間實驗教育的專案預算,尤其對實驗教育源頭「民間辦學組織」應有實質的支持。
二、原依高級中學法成立之實驗中學,應有合宜之法規或行政機制,以保障其應有之法制權益。
三、各級政府應依法提供民間各類實驗教育組織適切的資源與便利的行政協助

2016年11月8日 星期二

1115實驗教育三法施行兩周年 記者會

1115實驗教育三法施行兩周年 記者會
-媒體採訪通知-
公立與民辦實驗教育學校目前的設立校數比為61:0,實驗教育現場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政府對民間實驗教育組織的「資源挹注不足與偏斜」-- 既患寡,又患不均!

實驗教育三法施行迄今將屆滿兩週年,社會大眾對於已依法核准設立的實驗教育組織發展現況及相關資訊必定深感興趣,但令人意外的是:
至今實驗教育組織及其學生的待遇,仍然還有很多可改善的空間!
政府對民辦實驗教育提供的資源、預算與協助在哪裡呢?
目前實驗教育的發展,究竟遇到了甚麼困難呢?

本聯盟預計於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於立法院紅樓101會議室,召開記者會,檢視實驗教育的發展現況,當日預計與會立委為 :
何欣純、吳思瑤、高潞・以用・巴魕刺、許智傑、陳學聖、黃國書、蘇巧慧 及蘇治芬 委員。(依姓氏筆畫排序,陸續邀請中)
記者會細節詳如附檔;敬邀各位記者同仁蒞臨,和我們一起共同探討。
新聞聯絡人:秘書 / 秘書長 魏坤賓 (04) 2436 4529


2016年6月24日 星期五

就實驗教育政策對教育部潘部長之建議摘要

就實驗教育政策對教育部潘部長之建議摘要
~應蘇委員治芬邀約於立法院舉行之教育座談會
魏坤賓  105/6/6
前言:
實驗教育的政策必須具備整體的圖像
一、政策規劃上若僅關注實施類型及範圍,將陷入見樹不見林之可能。
二、實驗教育須藉由教育思維形成的整體教育政策,才能存續,並藉此影響未來的文化及形成台灣變革的力量。
三、家長的理念是關鍵力量;實驗教育若要成為能引領未來的動能,必須先暢通此類學生未來的高教升學轉銜之路及排除就業環境的障礙,才能讓家長產生信賴,進而支持教育的政策變革。

壹、協助地方教育局()解決承辦業務上之困擾
一、整體性事務
()、協助實驗教育組織取得穩定的辦學場域(至少請讓我們安心在現址轉型)
這不僅是實驗教育組的存續根基,更是能否由自助進而助人的關鍵。是以應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擬具行動計畫、設定時程,聚焦於協助非營利實驗教育組織取得適切的辦學場域;包括取得校地及興建校舍。
具體作法如下:

1.
由教育部彙整地方需求,積極進行跨部會溝通,協調內政部進行營建法令之更改,提供實驗教育機構得以建築物D5類組別改制為實驗教育學校場域的需求。
實驗教育三法實施至今,沒有任何一所實驗教育機構轉型成功而成為立法後的受惠者,全因為建物組別之限制。新設機構未來轉型時,同樣也將遭遇此一困擾!建議下列方式擇一進行:

A.
建請由教育部會請內政部於D5類組別中增設「辦理實驗教育」項目
   為何需要花冤枉錢買西裝,穿西裝進活動中心再換慢跑裝?
有一天,阿華想進活動中心慢跑。
校門管制員告訴他:「你必須穿西裝才能進活動中心。」

阿華:「我只是要進活動中心慢跑。」
管制員:「沒辦法,你必須先換了西裝才能進活動中心;你進了活動中心後,想慢跑、游泳或唱歌,都不是我想過問的;旁邊商店有賣西裝,一套三萬元。」

阿華:「可是我進活動中心後,慢跑時還是得穿慢跑裝,西裝根本用不到,在跑步的還是原來的我,沒換成別人啊!」
管制員:「你還是得換穿了西裝才能進活動中心;因為原來進活動中心的人每個都是穿西裝。這是總務處的規定!」

阿華:「以前確實不曾有人在活動中心慢跑,所以他們都穿西裝來開會;可是,現在你必須主動告訴總務處,最近出現了一些想慢跑的人。」
管制員:「但是總務處只有『進活動中心就是要穿西裝』的這款規定,找不到『慢跑』這種類型的規定啊!」

阿華:「那是你必須跟總務處說明,活動中心多了一批想慢跑的人,他們需要穿不一樣的服裝……
管制員:「可是、可是,總務處沒有穿慢跑裝的規定啊……

對以上這段描述感到驚訝、荒謬嗎?
目前台灣的實驗教育機構正面臨類似這段荒謬的情節!

如果實驗教育機構轉型為學校之後,課程、教學、生師人數都沒有太大的差異,為了符合行政機關的程序而花費那麼多的財力、人力,所為何來? 
究竟是辦學的理念、精神內涵、課程重要,還是學校的「硬體」重要呢?

原有的非營利實驗教育機構,若不變更現有教學內容、生師人數,依原條件申請轉型為實驗教育學校,必須得先花費鉅額的資金,將建築物的類組別由D5類改成D3D4類;這近千萬元的費用,對未曾受政府任何補助,全仰賴家長支持的非營利教學組織而言,負擔極為沉重!且變更後對教學運作而言,毫無實質幫助。
這些實驗教育機構遭遇的困境,完全如同上述管制員的說法一般,令人感到無理而荒謬。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乃是建築法授權的法規命令中的第二條條文的附件中的分類中的說明文字,這樣連法令位階都稱不上的「分類名詞」,只需業務經辦層次的跨單位溝通即能解決的困擾,竟然能嚴重到影響整體實驗教育的正常發展,殊難想像!

是以,建請由教育部會請內政部於D5類組別中增設「辦理實驗教育」項目;如需具體建議說明,容另提供。

B.修訂法令:由教育部提案修法,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中增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或立法前成立之實驗教育機構,得適用D5類標準之條款。

2.鼓勵地方教育局()將所屬之文教、學校用地,教育部所屬學產地或其他適合民間組織辦學之公共造產,透過法定程序優惠釋出,提供非營利實驗教育組織辦學之用。

3.非學機構因條例改變每生面積需求的計算方式,導致得招生人數反而變少,應修法讓新舊法並列擇一適用(細節另行說明)

()行政支援:鼓勵地方教育局()將行政對應窗口整合為單一組織,改善事務管轄分類的紛亂複雜;同時也可以避免承辦人員更迭頻繁。
例如:於適當科別中設置「實驗教育專股」,以為受理實驗教育各類申請之互動窗口;或至少是指派穩定的科員專責承辦此類業務。
如果沒有條件能提供適切的資源,至少應該排除以「監督、管控」的行政姿態出現;多展現一點協助與鼓勵的行政對待方式。
例如:檢討過去的評鑑、訪視模式,儘量簡化程序;對於過時且繁多的表報書類,應思考予以廢除或簡化,勿再要求實驗教育組織挪出有限的人力處理填載表單的事務。

二、個別行政事務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高中階段」學生遇到的問題最為繁瑣複雜。單以「有學籍、無學籍,機構、團體及個人」的對應排列組合,便已讓各機關承辦人員產生理解的困難,一般民眾更是無從分辨;如果再加上承辦人員更換頻繁,那更是霧裡看花,令人無所適從了。

解決建議:
1、儘量降低承辦人員之異動頻率;應避免承辦人員的姓名都還來不及讓人認識,就又換人的窘境。

2讓實驗教育與偏鄉小校成為相互扶助的共伴結構
教育局()可以試行將國小、國中直至高中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學生)的寄籍事務尋求適宜的偏鄉小校承辦,委託該類學校統籌辦理行政協助。
例如:主管機關委託小校受理非學計畫申請、實驗教育學生寄籍、核發畢業證書及其他行政協助等。既可解決偏鄉小校招生不足的困擾,又能讓偏鄉教師的人力支應行政單位的業務,同時解決實驗教育學生的學籍需求。非學組織則致力轉型為學校,厚植實力以提供課程、師資及辦學等經驗,成為公校發展的參考對象;主管機關承辦人員便能專注於整體政策的規劃、執行及程序簡化。如此便能讓三者形成循環互助,共生互利的機制!

貳、敬請教育部提案修法或調整之建議
一、教育部應跨部會整合與實驗教育三法相關的整體法令修訂
例如:跨部會協調,舉凡其他一般學校得行使之權益、聘請外籍師資的限制、健保雇主提撥稅率、適用文化教育所得稅之免稅標準調整等事務,目前實驗教育組織尚無法享有,皆仰賴中央之協助。

二、讓實驗教育「實質」成為體制教育之類型之一
從政府部門到一般家長,都能體認「實驗教育(另類教育)」早已不是體制外教育,而是政府認可的教育類型之一;如此才能讓大家正視這類教育的發展需求。

三、行政支援、組織單一化
整合為單一組織,理由已如前述。
例如:中央在組織上應成立「實驗教育專科」,以為受理實驗教育各類申請之互動窗口。

四、個人、團體自學,應該與機構型之實驗教育計畫有所區分,各自以專法規範
思考於現行條例中修法,非學個人、團體自學實驗教育機構」以區分篇章的方式各自規範,甚至兩者均單獨立法。
孕婦產檢可以找牙醫嗎?一樣都是醫生啊!
是的,至少都受過醫學養成歷程,通常都比一般民眾具有更多的醫學常識;然而術業有專攻,合適與否才是應當考量的關鍵。
立法當時,行政機關為了解決實務現況及方便管理,並期待能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對應區隔,所以將個人、團體自學、機構等類型全部歸類在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範疇。
然而,類型可以被簡易歸併,但實質運作則不然;這三者之間各有其不同的特質與存在價值,審議之專業角度也各不同。合併審議,不論實質或程序,目前都已產生如同孕婦產檢找牙醫的困擾了!

建議:
1.短期內各級主管機關仍應再度舉辦審議委員共識營的會議,並建置審議委員資料庫,以凝聚更多審議實務經驗。
2.未來各級主管機關在審議會籌組時,仍應透過聘派不同專業代表之方式,將委員類別進行區分,以符合各種不同的審議需求。
3.個人自學之審議模式,應進行通盤檢討,並思考是否修法解決目前案件過多所產生的審議實質困難。
長遠以計,個人、團體自學,應該與機構型之實驗教育在實施條例上的規範有所區隔,或各自立法施行
個人、團體自學,與機構型之實驗教育的發展歷程及實務需求均各自不同,已如前述;日後仍應重新以條例立法前的規劃為思考核心,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中的個人、團體自學機構型實驗教育有所區隔,各自規範或單獨立法;最低限度則應由不同之審議委員審議。

五、積極協助現有實驗教育機構轉型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六、至少讓實驗教育機構得以類「學校化」
修法加註一條條文即能解決現有紛亂現象;即讓實驗教育機構得以類學校化的條款:其他關於學校之規定,於性質合宜、相同之權益範圍內,實驗教育機構得準用。
此外,讓實驗教育機構得自行保管學籍、核發等同畢業證書效力之證明;則實驗教育機構未必皆須辛苦轉型,或許也能發展出另外一種具有特色的獨特教育類型。

七、實驗教育的師資養成,實驗教育組織納入教師實習認證,均待建置制度。
此乃協助包括公辦公營及其他各類實驗教育取得師資的最重要程序,倘無適切的師資,如何踐行特定教育理念之實驗教育?

八、轉學之認定,尤其是高中生的畢業學分認定。
目前已造成一般學生及實驗教育學生的轉銜困難,造成學分不足無法畢業;或接受實驗教育期間不夠,無法取得完成實驗教育證明,以致兩頭落空。縱使已完成高中階段的學習,仍然只能拿到國中畢業的學歷證明。

九、協助提供可勾選及增刪的學校型態之「實驗規範的例稿。
實驗規範涉及排除法令範圍複雜,若無教育法令之專業人士協助,絕非一般學校或教育單位所能獨力完成。

實驗教育的先行者必須要扮演協助的角色,提供另類教育的辦學經驗給予公校參酌。才不至於過一段時間,便傳出一連串負面訊息,令熱心支持的家長傷心失望。
請大家能先理解這些「辦學多年」的非營利法人所成立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到底經歷了哪些困難?有哪些心得足供借鏡?未來可以扮演甚麼角色?

在此邀請我們的各級政府,對這些辛苦多年的非營利組織,好好扶他們一把,讓他們走得更穩健,在前面好好帶路,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後面的人跟著重複跌倒、摔跤;我想這才是大家所樂見的「理想教育」發展之道!

2016年6月6日 星期一

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之建議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之建議
105/6/6
壹、審議委員之職能有一定之範圍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之規定,審議會於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學習權之保障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落實,並尊重家長及學生之多
    元文化及信仰。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三、預期成效。
本條例第8條: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綜上:審議委員審議時,應聚焦於申請者之實驗教育計畫是否具備特定之理念,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實施後之預期成效是甚麼?
以及學生學習權之保障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落實,並尊重家長及學生之多元文化及信仰。
除此之外,審議委員似乎不宜在程序上有置喙之餘地;亦即審議範圍並非得以就計畫內容漫無邊際地以裁量名義進行自為變更之實,甚或逾越法定審議之職能。

貳、個人自學、團體自學之審議,應該與機構型之實驗教育計畫有所區分
孕婦產檢可以找牙醫嗎?一樣都是醫生啊!
是的,至少都受過醫學養成歷程,通常都比一般民眾具有更多的醫學常識;然而術業有專攻,合適與否才是應當考量的關鍵。
立法當時的實務現況是行政機關為了方便管理,並期待能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對應區隔,所以將個人、團體自學、機構等類型全部歸類在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範疇。然而,類型可以被簡易歸併,但實質運作則不然;這三者之間各有其不同的特質與存在價值,審議之專業角度也各不同。合併審議,不論實質或程序,目前都已產生如同孕婦產檢找牙醫的困擾了!
建議:
1.短期內各級主管機關仍應再度舉辦審議委員共識營的會議,並建置審議委員資料庫,以凝聚更多審議實務經驗。
2.未來各級主管機關在審議會籌組時,仍應透過聘派不同專業代表之方式,將委員類別進行區分,以符合各種不同的審議需求。
3.個人自學之審議模式,應進行通盤檢討,並思考是否修法解決目前案件過多所產生的審議實質困難。

叁、長遠以計,個人、團體自學,應該與機構型之實驗教育在實施條例上的規範有所區隔,或各自立法施行
個人、團體自學,與機構型之實驗教育的發展歷程及實務需求均各自不同,已如前述;日後仍應重新以條例立法前的規劃為思考核心,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中的個人、團體自學機構型實驗教育有所區隔,各自規範或單獨立法;最低限度則應由不同之審議委員審議。

2016年4月25日 星期一

民間教育團體反粗暴廢校聯合聲明

民間教育團體反粗暴廢校聯合聲明 新聞稿
2016/04/25

臺灣另類教育學會、臺灣實驗教育聯盟、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等民間教育團體發表聯合聲明,嚴厲譴責苗栗、澎湖等縣市粗暴裁廢偏遠小校,嚴重損害本就弱勢的偏鄉學子學習權益,也將衝擊偏鄉的永續發展。聯合聲明呼籲新、舊政府及新、舊任教育部長,應檢討政策,極力避免地方政府類似以經濟效益為考量前題的偏地教育政策。

苗栗縣今年一口氣要廢五所偏遠小校,其中大湖新開國小日前舉行裁併校說明會,新開村民為了護校,把會場內外擠得水洩不通,連神明都被請來護校,抗議聲不絕於耳;澎湖今年也預計廢除白沙港子、西嶼赤馬及湖西菓葉三小校,兩個縣市都屬財政困窘縣市,但也都以縮減社福及教育預算為撙節開支的手段,引起各界撻伐。

臺灣另類教育學會理事長馮朝霖以「不仁不義」形容廢校舉措,他說,受教權乃是至為根本之權利,偏鄉居民本身就是社會弱勢,國民學校之裁廢勢必更負面影響其下一代受教權之品質,因此廢校政策「不仁」;一旦小校裁廢,偏鄉家庭(很大部分為經濟與文化弱勢)迫於受教育機會受損,必然放棄其僅有的經濟依憑,向城市移動以尋求生存發展機會,如此的後果必然造成偏鄉人口與學生數更加速減少,以致於造成「惡性循環」,因此裁廢小校也是「不義」的國家政策。

澎湖白沙港子國小廢校,學校家長會建議學校取消運動會,改以募款支持全校師生「畢業」旅行,偏鄉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推動中心召集人、政大教育系教授鄭同僚憤怒地說:「多麼諷刺!明明知道,這些孩子的弱勢家庭連簡單的旅行都付不起,怎麼還忍心廢了他們的學校呢?」鄭同僚說並不一定非廢校不可,他以自己正在協助教育部推動混齡實驗教育為例,表示這樣的方式可兼顧經濟效益與學校的永續發展。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秘書長魏坤賓也說,教育不是企業經營,不宜單純以經濟效益為考量!他更從學校的歷史記憶面指出,母校,不只是學校;對許多人而言,更是一輩子的生命記憶。姑且不論廢校後在偏鄉造成的不便與艱困,對就讀中學童將產生多深遠的影響;光只是「畢業」,便已有許多離情依依的不捨,更何況是像拔除成長歷史的「廢校」之舉。他呼籲不論任何層級的主管機關,請不要施行這種只評估眼前利益的決策,導致扼殺了孩童未來的成長追憶權!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理事長謝國清也舉彰化縣的政策為例,彰化試辦大學區的方式,落實學生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促進各校良性競爭發展學校特色,符合多元教學發展需求;部分縣市卻反其道而行,不只不給學校轉型改變體質的機會,反而動用警政單位人力調查非設籍學生轉入小校就學,執意裁併學校。謝國清呼籲曾在中央有推動活化校園發展特色學校政策經驗的新任教育部長潘文忠,應有具體的表態,積極促進偏遠學校的活化與轉型。

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秘書長陳振淦也援引教育部小校再生研究報告指出,偏遠小校只要有機會發展主體價值,就可讓學校的效能翻轉,讓學生的整體能力翻轉,偏鄉學子更享有都會學校看不到摸不到的自然資源,正可補套裝知識的不足,有效深化並活用知識,因此小校不宜輕廢。

多所曾參與當年雲林縣小校優質轉型的學校校長也加入聯署聲援。雲林縣山峰華德福實驗小學校長黃錫培說,小學是國民基本教育,這個國家應該承擔起偏鄉教育的責任,不該放任地方政府以財政考量廢掉任何一所偏鄉的學校;雲林縣育英國小校長許宏男也指出,小校的去留,裁併非唯一選項,轉型或多元經營亦是可行,教育部不應以國民教育階段為地方縣市教育權限為由,放任不管。他呼籲政府可以在政策及經費、人員編制,負起積極的政策性規劃。

民間教育團體反粗暴廢校聯合聲明

一、臺灣是民主法治國家,因此享有平等之國民教育乃是每個國民之基本人權,但近幾年因為少子化等因素造成偏鄉學校學生人數逐年減少,中央與地方政府不僅缺乏積極有效作為,以挽救這些學校的生存發展,反而不斷以經營成本藉口,意圖以最便宜行事手法逃避其政治責任,我們要予以嚴厲譴責。

二、「窮不能窮教育,不能窮小孩」,我們對於部分縣市拿著重大預算赤字作大刀,不斷砍向弱勢的社福和教育預算,尤其一味以經濟效益為考量,逕予裁併偏遠小校,民間各界無法苟同。

三、調查全國各縣市的裁併校標準(或實際裁併的人數下線),目前苗栗幾乎是全國小校裁併標準相對嚴苛、「手段」(護校限制)最多的縣市,此外,澎湖縣亦一口氣裁併白沙港子、西嶼赤馬及湖西菓葉三所小學,兩縣市的做法都以學生人數作為首要評估指標,與其它各縣市致力推動實驗教育或小校轉型政策背道而馳。

四、行政命令隨時可以收回,端看縣長態度。當年(2006)雲林宣佈廢校後引起地方反彈,縣府體察護校聲音,終於翻轉政策,成功推動學校轉型優質化,很短時間就煥發出數不盡的感人教育故事和案例,更成為全國教育改革發展最亮眼的縣份,顯見小校改變體質不是不可能。

五、偏鄉教育問題涉及深層結構的問題,改變偏鄉教育關鍵在教育思維的轉化,廢校僅是鋸箭式逃避,不能根本解決問題。廢校後的小孩被迫轉進其它學校,只會讓問題更形隱藏。而且偏遠學校除具有教育功能,有不可替代的特殊社區社會文化功能,廢校之後反而容易導致偏鄉面臨廢村更深層的危機。我們要呼籲各級政府正視,小校廢校,不只嚴重侵蝕偏鄉孩童的學習權益和品質,廢校接下來更可能引發廢村的惡性循環,不可不慎。

六、包括教育部委託的「偏遠小校之再生」等研究結果都顯示,偏遠小校是國家教育創新及教育多元化的基地,實驗教育三法通過後,各縣市都在積極鼓勵小型學校轉型推動實驗教育,即使不用實驗教育三法,以雲林推動「小型學校轉型優質計劃」經驗,亦可徹底改變學校體質,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效能和文化刺激,具體落實偏地弱勢學童在地照顧,不一定非要廢校不可。

七、我們呼籲各級政府謹守人權倫理,體察事實,研擬更週詳有效政策及配套,協助小校逐步具有彈性轉型與改變體質的機會,進而推動社區整體發展計畫,尋求永續生機。

聯合聲明單位團體:
臺灣另類教育學會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
偏鄉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推動中心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雲林縣山峰華德福實驗小學(黃錫培校長)
雲林縣樟湖生態國中小(陳清圳校長)
雲林縣育英國小(許宏男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