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 星期二

邁向「實驗教育」更名運動的新時代吧!


我們一定要被「實驗教育」這名稱綁住嗎?🤓
我們還要糾結在「非學校型態」、「無學籍」、「寄籍生」這些名詞多久呢?😰

🎯請直接進入「教育正名」,邁向「實驗教育」更名運動的新時代吧!
一起努力解決上面那些名詞造成的運行困惑吧!💪

如果可以達到下列兩項目標,我們「選擇教育」的法制與政策,才能擺脫陷入「穿著正統的西裝,改西裝」的困境,目前遭遇的大多數艱難,根源都在此;否則,無論怎麼改,永遠都不合身!

最近,好幾則媒體報導,都陸續提到實驗教育的發展現況,也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
我從多年來參與研擬教育法制政策的經驗中,體悟到如果要改善整體實驗教育面臨的問題,必須從最根本的「核心理念」定位,才能徹底解決問題;摘要看法如下:

🎯一、應重新檢視及定位實驗教育「名稱與屬性」的合宜性:
確認教育類型的「主體性」乃為首要任務,名正才能言順!

💪依據《教育基本法》(教育領域的憲法)8條第3項之規範意旨: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基此,主管機關及社會各領域必須正視,目前所謂的「實驗教育」,乃是從固有的「國家教育權」蛻變演化,進階成為以學習者為主體,具「有特定教育理念」的「教育選擇權」。

唯有如此,方能理解暨確立此一教育類型係受國家法律規範的「教育選擇類型」之一,不再是被以「正規、正統」國家教育權以外的視角,被視為像物理、化學實驗一般,當成「階段性實驗」的試驗教育;進而被要求必須提出「實驗期間、結果及驗證」等報告,透過自我、他人證明與主管機關的審核肯認,才可確認這類型教育能否存續。

😂大家試著想想看,對於田徑場上的運動,我們稱之為運動;但是,我們能將田徑場以外的其他運動,例如游泳,稱為「實驗運動」嗎?
如果能認同這邏輯是合理的,為何受《教育基本法》所保障的多元教育選擇權,卻必須被稱為「實驗」教育,才能被准許辦學?

倘若「基本定位」沒辦法明確釐清,導致各界對「實驗」教育的理解模糊,也就一點都不奇怪了;這就是為什麼監察院近期提出的調查報告,大多聚焦在要求主管機關必須釐清與證明關於實驗教育的「定義、規模、品質及效益」等事務了。

至於這樣的教育型態,該如何確立其屬性定位及類型名稱呢?也許,未來可以稱為「選擇教育、自選教育或另選教育」等,那就等大家日後建立共識了。

🎯二、政府與社會,必須看見實驗教育具有「公共性」的機能,才能除去主管機關擔心「獨厚」特定對象的顧慮:
我們必須肯認,實驗教育具有促進整體教育演繹的「公共性」意義;它能與現有體制教育形成良性互動與交流,其發展具備促成整體教育優質變革的機能。

唯有如此,才能從由政府提供「國家教育權」的一元化思維,邁向教育多元化的發展,深切理解實驗教育對整體教育發展的社會意義,並解構各級主管機關、承辦人心中對支持實驗教育的「擔心與疑慮」,進而以合理的機制支持「選擇教育」的適切發展。

從政府主管機關到社會各領域人員,必須看見並體認「實驗教育促成教育變革」此項具有「公共性」的重要社會意義;進而摒除對實驗教育的誤解、防禦心態,方能讓實驗教育能得到更多「應有的」支持與協助,教育選擇權才有更為深化發展的可能,才有機會促進教育思維的整體流動。

當社會大眾、教育領域的親師生普遍都有上述的理解,共同形成一股「促成更名」的力量,我們的民意代表與主管機關,自然就能順理成章地為我們實現願景了。

(圖文不符請見諒,衷心希望我們能走在屬於自己的道路上!)



2020年4月29日 星期三

實教盟於教育部2020.4.24《實驗教育現況與未來發展》諮詢會之發言暨書面資料

實驗教育不是「實驗」教育,更不是「試驗」教育!
是《教育基本法》賦與我們權利的「選擇」教育!

下列文字,是本聯盟於2020.4.24
赴教育部,參加范巽綠次長所主持的實驗教育現況與未來發展諮詢會之發言彙整而成的書面資料,謹提供予關心實驗教育的夥伴們,同步理解我們在實驗教育未來政策發展上的建議方向,敬請參酌指正!

前言:
非常感謝教育部近幾年來的全力支持,讓實驗教育的發展條件能處於相對友善的環境之中;尤其是法制建置層面,更是成效卓著。不過,相關法令雖然開展了,但是各界針對實驗教育理念的理解程度,似乎仍然存有相當大的努力空間。
首先,地方政府乃是實驗教育執行層級最重要的主管機關,關乎各項協助事務的落實;然則,為數不少的地方政府承辦人員對於實驗教育的實質內涵,仍然有待持續深入瞭解。此項議題,容或未來有機會再與地方政府另行溝通。
其次,實務工作者近年來與教育部的溝通管道雖然順暢,業務單位自實驗教育工作者蒐集而來的疑難事務彙整,必定也不少於今日會場所能提出的項目;且學界對實驗教育的相關學術論述,更是汗牛充棟,無需在此贅言。
但是,政策執行的核心在認知,而認知更是引導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因此,下列各項議題,仍然非常值得我們持續關注。
一、宜重新檢視及定位實驗教育「名稱與屬性」的合宜度
確認教育類型的主體性乃為首要任務,名正才能言順!
依據教育基本法8條第3項之規範意旨: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基此,主管機關及社會各領域必須正視,目前所謂「實驗教育」實則是從固有的國家教育權蛻變演化,進階成為以學習者為主體,具有「特定教育理念教育選擇權。唯有如此方能理解暨確立此一教育類型係受國家法律規範的教育選擇類型之一,不再是被以正規、正統國家教育權以外的視角,看待為屬於階段性實驗試驗教育,進而被要求必須提出實驗期間、結果及驗證等報告,透過自我證明才可確認這類型教育能否存續。
倘若此一認知無法釐清,無怪乎各界對「實驗」教育理解模糊(例如:與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二條的實驗教育名稱共用所生之混淆),也難怪監察院提出的結論報告,大多聚焦在要求主管機關必須釐清與證明種種「定義、規模、品質及效益」等尚待確認之事務了。
至於此一教育型態的屬性定位及類型名稱確立,未來可以稱為選擇教育、自選教育或另選教育,容待日後另行尋求共識。

二、看見實驗教育具有公共性機能,才能除去「獨厚」的耽慮
唯有肯認實驗教育能對現有體制教育形成良性互動與交流,具有相當程度促成整體教育優質變革與演化的「公共性」意義與機能,如此,才能從由政府提供「國家教育權」的一元化思維,邁向教育多元化的發展,深切理解實驗教育對整體教育發展的社會意義,進而解構各級主管機關承辦人心中對支持實驗教育的耽心與疑慮」。

三、主管機關及社會對實驗教育本質的「全面認識與理解」尚待提升
目前各級主管機關,除了經手實驗教育此項業務的承辦人,因時常接觸實務現場的人員,較為認識實驗教育之外,其他單位多數人員對實驗教育幾乎仍是處於一知半解甚或陌生的狀態;這樣的現況已直接造成承辦人業務會簽、溝通及處置的困難,也間接影響了實驗教育的權益與發展。
例如,曾遇有業務承辦以外的人員,於科室會簽意見中質疑:未具合格教師證、不按課綱施教,學生的權益即無法受到保障。

四、實驗教育現階段困難:
簡要臚列當前實驗教育尚待主關機關協助之事務
1.預備學生學習場域之協助
隨著未來學生數日益減少的趨勢,建議可由中央引導與協助地方政府就現有教學場域等資源進行重新盤點與合理調整配置。例如,北部某國小早年學生人數曾高達14,000人,如今卻已減少至全校不到500人,該類學校的餘裕空間如何處置?

2.教學行政運作經費的需求
倘就未進入體制教育的實驗教育學生,相對於一般學校每生每年所得配置之教育預算金額,現今仍有諸多資源分配失衡的現象;未來,如欲降低這些不合理基礎,可採取對實驗教育辦學單位提高獎補助額度之方式,或思考融入類似教育券的機制,都能逐步縮小兩者之差距。
依《教育基本法》第7條之意旨,人民不僅得依教育目的自由興學;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然而,目前教育部對實驗教育的獎助要點,雖有心挹注,卻僅有非常微薄的象徵性意義,尚無實質機能。
此項提高補助倡議受阻的普遍回應理由,常是宥於耽心私校亦以公平性為由效尤。然而,這層耽心根本是一項假議題;蓋一般私校乃是按照國家課綱施教,為國家教育權之輔助延伸,本來就已享有諸多教育預算之獎補助,與實驗教育的比較基礎點根本不同。
再者,實驗教育非按課綱教學,需要自行負擔師資養成之責與仰賴自己籌措經費運用;實驗教育此項運作難度,與一般私校聘僱教師均有現行師培體系及國家檢定機制的支持,光是在
教師養成經費一項便是極大的差異,遑論私校尚享有其他政府資源的協助。因此,兩者根本難以相提並論!
未來,若能打破公、私立學校之傳統區劃方式,發展成由國家負擔70%的校務預算,學校負擔自籌30%的行政經費,特殊家庭的學生則透過特定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機制解決困難,便能突破目前的框架限制,解決教育預算分配失衡的問題。

3.師資養成之協助
選擇教育的類型非常多元,絕對無法透過一元化培育機制解決所有師資養成的難題;倘若能結合前述的教育預算補助或類教育券概念,讓辦學組織更有能量自行辦理師資培育,一定可以透過師資養成制度的解構,讓教育類型更蓬勃開展。

4.拓展多元化的學生升學路徑
以課綱架構為核心的考招模式與慣行分數排名的篩選機制,形成過去至今實質一元化的招生思維,無法讓高教領域普遍達成招生自主化、多元化、專業化及個別化的理想,實現以「人的發展」為視角的選才機制,間接造成選擇教育發展被制約而無法貫徹理想。
因此,大專校院應該另闢招收包含實驗教育在內各類學生來源的多元招生路徑。
當下,即便經過教育部一再以政策引領及計畫宣導,仍然可見多數大專校院的招生簡章及填報系統,要求學生填載「學校/班級成績排名」,足見傳統考招思維根深蒂固的程度。

5.主管機關應適度鬆手讓民眾養成為自己子女選擇合宜教育的能力
建議主關機關能適度轉移從防弊的角度看待實驗教育,讓家長從過度倚賴政府篩選機能的舒適習慣中走出來,建構自我抉擇、承擔結果的能力。這樣的主張,可參酌行政院對民眾山岳探索政策決定的變革歷史及其呈現的影響,即能見證:從嚴格管制到適度開放,乃是一段因應真實需求的必然演化歷程。
其他具體需求,尚有如:期待實驗教育業務的對應單位與承辦人能儘量維持穩定,以期能相對認識而可寬心對待實驗教育;其中,也包括實驗學校的實驗規範審查人員等。

6.適度開放非本國學生來台參與實驗教育,促進國際交流。
為了提升學生國際交流能力,開拓學習領域的視野,建議政府能適度開放外國學生來台參與實驗教育;包括開放招收港、澳籍學生。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法政部 
       執行長 魏坤賓2020.4.24

教育基本法
7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

8 條 第3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