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0日 星期一

展望臺灣未來的實驗教育

                                                                                     臺灣實驗教育機構聯盟    魏坤賓

        臺灣實驗教育機構聯盟於上週六(3月8日)下午一點,在磊川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的有德樓舉辦了「臺灣實驗教育的發展現況與展望」座談會。經過會前的盡力籌備、誠摯邀約,很榮幸的在當天邀請到了教育部主管官員、學者及立法委員等各界先進,一同關注實驗教育的權益。會中由國立政治大學教授兼台灣另類教育學會理事長馮朝霖先生以及公共行政系莊教授國榮,提供學術上之卓越見解;長期支持、關心實驗教育的林委員佳龍並偕同夫人廖婉如女士,率領其國會辦公室助理群全程參與討論。教育部則指派國教署劉專門委員明超、姜祕書封胤、高中職組沈專員樹林、國中小組李科員倖君代表出席;台東縣政府教育處林處長輝煌,甚至不辭辛勞,遠從台東而來,給予我們莫大的鼓舞。此次中部地區的實驗教育機構幾乎全數到齊,並有超過全台三分之一以上的實驗教育團體代表一同蒞會共襄盛舉,可謂是實驗教育界之盛會。

        此次座談會希望形成的共識是:主管機關能深入了解實驗教育的發展歷程與目前面臨的困境;進一步依據「教育基本法」之精神,能給予我們最適切的協助,亦即讓實驗教育得到應有的法律保障,以真正落實「教育多元化!」
        座談會中先就實驗教育的現況、發展困境以及影響其存續的關鍵因素等背景,由與會成員發表意見;藉此讓教育部官員了解實驗教育在發展上,多數是仰賴學生家長的資助。且由於並未接受來自政府的資源或補助,以致仍然缺乏許多足以維繫辦學所需的有利條件。
        就目前立法院與實驗教育相關之立法進度,僅見立法委員自行連署提出之四項草案。究竟何時才能有專屬「實驗教育」的法律位階規範可以保障其相關權益?會談中亦表達了聯盟希望政府機關儘速完成立法的殷殷企盼。

        座談會達成之期望結論如下:
一、期待儘速完成與實驗教育權益息息相關的法律案。
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指導、管理及監督之立場,表達相關意見,並儘速提出行政院版之實驗教育關係草案,以利立法院盡速完成立法程序。
二、相關立法完成前,主管機關應在實驗教育的具體需求上,盡力提供行政上之協助。
不論從公部門可以積極提供協助或僅是消極維持權益公平之角度思考,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均應在技術上提供具體可行、有效解決實驗教育發展困境的行政作為。

        謹此感謝所有與會先進及磊川教職員,在會議籌辦過程中付出心力與協助;更高興的是這次座談會又讓實驗教育在權益上往前跨越一小步,冀望各方先進能繼續不吝提供真知灼見,共同協助實驗教育之順利發展!
       












2014年3月5日 星期三

103年度「臺灣實驗教育的發展現況與展望」 座談會 歡迎您的加入

        繽紛絢爛的世界,來自各種色彩的花朵盡情綻放;精彩豐富的文化,源於多樣特性的個體自由發展。尊重個人的適性自由發展,則有賴於「教育多元化」之學習!

    多年來,這個不斷被努力追尋的目標,不論被稱為「另類教育」或「體制外教育」還是「實驗教育」等等,儘管名稱與樣貌或有差異,然而秉持的精神卻始終一致,亦即期待落實「教育多元化!」依據「教育基本法」精神,應受法律保障之多元化教育,於今究竟是何樣貌?未來將如何發展?或是正在經歷那些困境呢?

一、實驗教育的現況:
近來實驗教育雖已成為熱門話題,但運作上卻存在著許多的困擾;社會大眾,不論家長、學生,甚至是教育主管機關及一般學校的教職員,對實驗教育也普遍欠缺足夠之認識。例如:
1.實驗教育究竟是可以促進教育多元化或者讓教育體制產生紛亂現象?
2.面對少子化現象,實驗教育是否會與一般公私立學校爭奪學生?
到底我們該營造甚麼樣的條件,才能讓實驗教育被友善對待並視為正規教育?

二、實驗教育的發展困境:
實驗教育在發展上,多數是仰賴學生家長的資助;但由於並未接受來自政府的資源或補助,以致仍然缺乏許多足以維繫辦學所需的有利條件。此外,學生在升學進路的權益上,也難以得到相對公平的對待。延伸敘述如下:
1.教學環境及活動用地之取得,乃實驗教育辦學成本的重大負擔之一。是
以,政府機關是否能「主動彙整公告」可撥用之公立學校校舍或閒置公共
造產,以提供實驗教育做為教學活動之場所?國家教學資源如能適切分享,不但可以減輕實驗教育之成本負擔,也兼具公共造產活化利用之效益。
與教學場所相關者,尚有如何協助實驗教育面對建築、消防等法規規範之
困境?可否於相關法規中重新審酌建築物類別適用標準?例如於固定場
所辦理實驗教育者,可否因借用公立校舍,而免除適用其建築物應符合
D5類之規定?
2.實驗教育機構之教師,能享有與一般公、私立學校教師相同或類似之退休、福利等制度保障嗎?
3.沒有學歷證明,不參加升學考試的實驗教育學生,在升學進路的程序、機
會等權益上,是否能於法律及實質層面,均如同一般學校學生的資格,被公
平合理對待?

三、影響實驗教育可否永續生存的主要關鍵因素:
行政命令雖然讓實驗教育得以一息尚存,但在權利上何時才能有法律位階的適當保障呢?實驗教育相對於一般學校型態教育而言,有如教育部轄下的派遣工與正職人員,彼此的權利義務存在著諸多差異!
1.從教育基本法第八、十三條立法精神以觀,目前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以零散紛雜之行政命令充任對實驗教育之管理規範,是否符合依法行政之「法律保留」原則?
2.目前立法院與實驗教育相關之立法進度,僅見立法委員自行連署提出之四項草案(詳參附件一至四)
究竟何時才能有專屬「實驗教育」的法律位階規範可以保障其相關權益?

附件一:機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_林佳龍等委員
附件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_蔡其昌等委員
附件三: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實施條例草案_林佳龍等委員
附件四: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_黃志雄等委員

        如果你也和我們一樣關心臺灣實驗教育的未來發展,3月8日(六)下午一點,在磊川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有德樓一樓教室(台中市北屯區松竹五路366號),我們將邀請學者、民代及各個實驗教育的前輩先進們,一同探討實驗教育的未來樣貌。期待您的出席與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