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教育計畫應該注意甚麼? 魏坤賓
一、為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3條特別強調設立實驗學校必須依據「特定理念……進行整合性實驗教育」此一要件?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為何要求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預期成效」此一因素?這兩項概念與實驗教育思維有何關聯?從事實驗教育者應該如何將其轉化為實驗教育計劃,以體現實驗教育之精神及目的;而審議會之審議重心為何?與前述兩項概念有何關聯?
二、學校就條例第3條所指「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教育實驗,此與實驗教育之精神及目的有何關聯?從事實驗教育者應該如何將其轉化為「實驗教育計劃」之內容?審議委員之審議重心為何?
個人管見
謹將下列個人參與實驗教育歷程之管見,就教於教育先進,冀望專家、學者能讓「實驗教育思維」與「實驗教育條例」之間產生連結。同時也期待台灣各、縣市審議委員,能就此部分形成共識,並成為日後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的重要參酌方向之一;茲簡述如下:
實驗教育的精神,乃是以多元、創新的教育思維,試圖改變只注重「教學者依特定之課程綱要,單純講授學科知識及抽象概念;藉由學科紙筆測驗的評量方式,驗證學生學習知識的成果」的教學模式;期望實驗教育的施行者,藉由特定教育理念之實踐,達到教育實驗所預期「引導學生發展適性、多元、創新能力」之成效,此亦為實驗教育之最重要目的之一。
從特定教育理念之施行至達成預期成效之間,必須經由計畫性的課程設計、教材選擇及師資培育等核心教學活動,進而輔以合宜的入學方式、組織型態、行政運作、設備設施及家長參與等協助事務,共同形成「實驗教育計劃」之內涵,以建構具體而充分的整合性教育實驗。
主要教學活動與輔助性的協助事務之間,必須具有縱橫交織的連結,才能構成有效而完整的計畫內容。法令限制及行政主管機關的輔導、監督,應當保持在衡平之間;為了避免斲傷「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之精神,乃透過「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賦予「實驗規範」排除法令限制,防止對教育實驗所生的干擾,以維護此部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所欲成就「鼓勵與促成多元、創新」的精神;此亦為實驗教育三法的核心目的。
綜上,建議審議會於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能將下列思考方向列入參酌:
1.欲實施之教育實驗,是否具有多元、創新的教育思維?是否具有特定教育理念?
2.包含課程、教學及師資等主要教學活動與輔助性的協助事務,亦即實驗教育計畫,是否具有整合性教育實驗之特質?內容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以達成預期成效?
3.實驗教育計畫之實施,能否保障人民的學習與受教選擇權?
4.實驗教育計畫之實施,是否具備適性學習、符合學生身心發展及維護基本人權之友善教育環境?
5.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是否具備穩定的經費來源及健全的財務規劃;收費是否合理?有無適當的課程安排?
6.審酌參與計畫人員的資格及合宜的專業能力。
2.包含課程、教學及師資等主要教學活動與輔助性的協助事務,亦即實驗教育計畫,是否具有整合性教育實驗之特質?內容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以達成預期成效?
3.實驗教育計畫之實施,能否保障人民的學習與受教選擇權?
4.實驗教育計畫之實施,是否具備適性學習、符合學生身心發展及維護基本人權之友善教育環境?
5.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是否具備穩定的經費來源及健全的財務規劃;收費是否合理?有無適當的課程安排?
6.審酌參與計畫人員的資格及合宜的專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