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麼是「實驗教育三法?」
簡單的說,就是關係著實驗教育生存及未來發展的三項重要立法案。
依照目前中華民國現有之法律(專指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案),尚無專為實驗教育(民間版所稱的另類教育、體制外教育等)直接立法規範之相關法律;僅有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自行發布之「行政命令」作為辦理實驗教育之依據。
既然已經能辦理實驗教育了,為何還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立法程序通過的法律案呢?這就是我們一直爭取生存及保障權益的重點!
如果教育部是公司的大老闆,體制內學校是正式員工,實驗教育(個人自學、自學團體、實驗教育機構)就如同派遣工,不但同工(甚至更多工)不同酬,而且沒有勞基法的保障(沒有法律可以保障權益),甚至可以隨時資遣!(主管機關可以隨時廢止行政命令,說停辦就停辦,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當然目前會發生的機率比較低了)
所以我們的實驗教育必需有幾項法案(如同派遣工也必需有像正式員工的勞基法保障),讓我們不但可以生存,還能擁有與正式員工相似的權益。這些與實驗教育相關,等待立法院三讀立法通過的法律案,被簡稱為「實驗教育三法」
目前實驗教育三法因立委提案版本或教育部送請立院審議之官方版本,而有法案名稱之不同,但總合之規範內容則相近。可以簡單劃分如下:
壹、立法委員領銜提案版本: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僅進入一讀程序。
一、林佳龍委員等:即民間版之「實驗教育三法」
1.公辦民營: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實施條例草案
2.機構實驗教育:機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
3.個人及團體(在家)自學:家長自主教育條例草案
二、黃志雄委員等:
彙總版: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
三、蔡其昌委員等: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
貳、教育部官方版本:即官方版之「實驗教育三法」
1.公辦民營: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
2. 個人、團體(在家)自學及機構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草案
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