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 星期二

邁向「實驗教育」更名運動的新時代吧!


我們一定要被「實驗教育」這名稱綁住嗎?🤓
我們還要糾結在「非學校型態」、「無學籍」、「寄籍生」這些名詞多久呢?😰

🎯請直接進入「教育正名」,邁向「實驗教育」更名運動的新時代吧!
一起努力解決上面那些名詞造成的運行困惑吧!💪

如果可以達到下列兩項目標,我們「選擇教育」的法制與政策,才能擺脫陷入「穿著正統的西裝,改西裝」的困境,目前遭遇的大多數艱難,根源都在此;否則,無論怎麼改,永遠都不合身!

最近,好幾則媒體報導,都陸續提到實驗教育的發展現況,也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
我從多年來參與研擬教育法制政策的經驗中,體悟到如果要改善整體實驗教育面臨的問題,必須從最根本的「核心理念」定位,才能徹底解決問題;摘要看法如下:

🎯一、應重新檢視及定位實驗教育「名稱與屬性」的合宜性:
確認教育類型的「主體性」乃為首要任務,名正才能言順!

💪依據《教育基本法》(教育領域的憲法)8條第3項之規範意旨: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基此,主管機關及社會各領域必須正視,目前所謂的「實驗教育」,乃是從固有的「國家教育權」蛻變演化,進階成為以學習者為主體,具「有特定教育理念」的「教育選擇權」。

唯有如此,方能理解暨確立此一教育類型係受國家法律規範的「教育選擇類型」之一,不再是被以「正規、正統」國家教育權以外的視角,被視為像物理、化學實驗一般,當成「階段性實驗」的試驗教育;進而被要求必須提出「實驗期間、結果及驗證」等報告,透過自我、他人證明與主管機關的審核肯認,才可確認這類型教育能否存續。

😂大家試著想想看,對於田徑場上的運動,我們稱之為運動;但是,我們能將田徑場以外的其他運動,例如游泳,稱為「實驗運動」嗎?
如果能認同這邏輯是合理的,為何受《教育基本法》所保障的多元教育選擇權,卻必須被稱為「實驗」教育,才能被准許辦學?

倘若「基本定位」沒辦法明確釐清,導致各界對「實驗」教育的理解模糊,也就一點都不奇怪了;這就是為什麼監察院近期提出的調查報告,大多聚焦在要求主管機關必須釐清與證明關於實驗教育的「定義、規模、品質及效益」等事務了。

至於這樣的教育型態,該如何確立其屬性定位及類型名稱呢?也許,未來可以稱為「選擇教育、自選教育或另選教育」等,那就等大家日後建立共識了。

🎯二、政府與社會,必須看見實驗教育具有「公共性」的機能,才能除去主管機關擔心「獨厚」特定對象的顧慮:
我們必須肯認,實驗教育具有促進整體教育演繹的「公共性」意義;它能與現有體制教育形成良性互動與交流,其發展具備促成整體教育優質變革的機能。

唯有如此,才能從由政府提供「國家教育權」的一元化思維,邁向教育多元化的發展,深切理解實驗教育對整體教育發展的社會意義,並解構各級主管機關、承辦人心中對支持實驗教育的「擔心與疑慮」,進而以合理的機制支持「選擇教育」的適切發展。

從政府主管機關到社會各領域人員,必須看見並體認「實驗教育促成教育變革」此項具有「公共性」的重要社會意義;進而摒除對實驗教育的誤解、防禦心態,方能讓實驗教育能得到更多「應有的」支持與協助,教育選擇權才有更為深化發展的可能,才有機會促進教育思維的整體流動。

當社會大眾、教育領域的親師生普遍都有上述的理解,共同形成一股「促成更名」的力量,我們的民意代表與主管機關,自然就能順理成章地為我們實現願景了。

(圖文不符請見諒,衷心希望我們能走在屬於自己的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