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5日 星期三

放眼《實驗教育未來之路》還需要看見什麼?

前言:
關於成效的部分,非常感謝中央政府,包括行政院教育部、立法院,自民國103年11月實驗教育三法立法以來,不論是學生的權益保障,視同學校之學生,訂定專法保障,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或是開放辦學者所需的師資需求,如《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辦學場域相關的《專案許可非學校型態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教學場地建築物使用類組》等,都在主管機關盡力協助下,完成了諸多相關配套子法,建置了實驗教育發展的友善法令,促使這幾年實驗教育的辦學單位及參與人數,都能在少子化浪潮中逆勢地以倍數成長。
相關具體成效,均可參照教育部網站的歷次公告資料。

簡述推行實驗教育目前遭遇的困境,以及期待政府提供資源、協助如下:
🏡壹、依辦理實驗教育型態區分:
🤔一、學校型態:
👉(一)、民辦民營之實驗教育學校:
1、取得合適的辦學場域:
此項困難,一直是非營利實驗教育學校最大的生存隱憂。
倘若無法得到各級主管機關的堅定支持與協助,縱使已處在少子化浪潮之中,公立學校也普遍留存閒置的餘裕空間的條件下,地方政府的主辦單位仍然很難達成「主動盤點、釋出辦學空間」的目標。
如果能有友善釋出機制,包含釋出確認不再使用的學校預定用地,不但能正面幫助實驗教育學校發展,更能解決國有資源閒置,也能降低學校資產維護管理的困擾。
2、有待主管機關提列適切的經費預算與提高獎補助金額,才能稍微寬減這類實驗教育學校幾近於「完全自給自足」的運作經費壓力。
3、期待行政主管機關擴展關注的視角,形成穩定的互動:
目前,有足夠條件能轉型或設立辦理此類型實驗教育的學校,屈指可數。因此,在權益取得或維護上,形成了尷尬的特殊現象。
例如,雖然稱為「學校」,卻不盡然享有一般學校應有的同等支持,如獎、補助;雖然是實驗教育「學校」,但人力編制上仍然相對窘迫,卻依然得回應主管機關諸多統計表報,配合執行來自行政機關的行政措施、活動或指令。
這猶如要馬兒好,卻又不讓馬兒吃到該有的草量,使得轉型「實驗教育學校」的企盼,宛若空中樓閣,仍然只是遙不可及的夢想。

👉(二)、公辦公營之實驗教育學校:
1、目前,辦理實驗教育之公立學校,對於實驗教育計畫中的核心精神「特定教育理念」一節,大多數未能深切理解與具體呈現;進而產生計畫執行與課程實施,令人無法理解其與特色課程(活動)究竟有何區別?進而言之,倘若依照108課綱之精神與課程彈性,是否還有另行申請實施實驗教育計畫之必要?
2、公立學校若實施實驗教育,建議應有建構相應「師資養成」的機制;至少可先參採民辦實驗教育的實務經驗,經常辦理短期的增能研習或工作坊,以解決公立學校因實施實驗教育計畫而產生的師資特別需求。
3、非都會小型學校必須體認,實驗教育可以是啟動教育變革的選項之一,但切不可成為地方政府提供學校解決問題的唯一選擇,甚至是瀕臨裁併撤學校充當浮木之用。

🤔二、公辦民營學校:
(一)、委辦主管機關與受託經營團隊之間,能在法令與行政契約的支持下,更趨於穩定、友善的互動;不受承辦人職務輪調或執政團隊更迭,而有對應處置之認定差異。
(二)、不具教師證卻擁有實驗教育教學專業的教學人員,係以代理教師任用,無法得到來自主管機關合理的經費支持,只能領取代理教師薪資,無法留住專業教學人員。
(三)、委託機關提供受託學校之運作經費有其限制,受託經營團隊仍然存在必須自籌經費的壓力。

🤔三、非學校型態:
(一)、機構:大致上與「民辦民營之實驗教育學校」之1、2兩項較為相近。
(二)、團體與個人:
1、審議機制:究竟採取許可前實質審查機制或較為尊重「教育選擇權」精神之報備制,何者適切?目前於參與個人實驗教育型態之家長間,尚未形成共識。
2、適切的行政支持:
(1).期待公部門提供自學生交流、互動,辦理活動的共同場域。
(2).取得合宜、適度的經費補助。
(3).各項法定權益取得的順暢度,仍有待各領域努力磨合。
3、學生學習成效之認定基準與基本學力之建構,如何在各類主管機關、學生家長及社會中找到共識。

🏡貳、整體實驗教育共同面臨之問題:
👉一、 期待各地方政府能有穩定之業務承辦人員,而不是經常更換;並對職掌業務能有一定之熟悉度。
👉二、 政府機關其他相應單位之各級承辦人員,對於實驗教育應有基礎的認識,並能有合宜的互動態度。
👉三、 最關鍵的一項:
從政府主管機關到社會各領域人員,👉必須看見並體認「實驗教育促成教育變革」此項具有「公共性」的重要社會意義;💖進而摒除對實驗教育的誤解、防禦心態,讓實驗教育能得到更多「應有的」支持與協助,實驗教育才有更為深化發展的可能,才有機會促進教育思維的整體流動。
相關專題報導:
1、實驗教育參與人數大爆發 學者提醒「二高一低」
https://udn.com/news/story/120742/4063685
2、實驗,教育行不行?
https://topic.udn.com/event/education…
3、課程百花齊放 實驗教育師資哪裡來?
https://udn.com/news/story/120742/4063687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法政部 彙整《實驗教育當下存在之疑難》內容如上。

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實驗教育取得辦學場域在法令限制上的改變


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取得辦學場域,在法令限制上所產生的困難,終於獲得具體改變了!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多年來不斷透過各種方式,迭次向教育部、內政部及立法委員反應(事例請參實教盟部落格:就實驗教育政策對教育部潘部長之建議摘要/105.6.6),表達實驗教育機構教學場域若限於建築物D5使用組別,在都會區,能夠取得面積大小、區域位置皆合適的用地,不但機會不多,即便有,取得成本相對也較高,絕非一般非營利辦學組織所能輕易克服。

值得欣慰的是,今年初新修訂公布的實驗教育三法,已將此項無法符合D5組別的困難,得以專案方式,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其許可使用類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因此,教育部未來擬發布「專案許可非學教育場地建築物使用類組」辦理要點,讓地方主管機關之許可有所依循。
這項法令的改變,對實驗教育團體、機構而言,不啻是福音,更是辦學之路的一項重大突破性進展。

教育部能夠採納本聯盟之建言,展現協助非營利辦學單位解決困難的積極行政作為,訂定專案許可要點,解決了法令上的限制,非常值得肯定。民間團體引頸企盼的行政上協助,或許能透過這項專案許可的措施,克服場域使用之法令限制,解決部分取得教學場域的困難。

然而,民辦的非營利實驗教育辦學單位,即便是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也面臨缺乏經費無力自購土地的相同困境。倘若能透過政府釋出的閒置學校用地或學校閒置空間,取得教學場域,則上述困擾,都將能輕易解決。尤其在少子化的未來,理當更是如此,才能活化教育的公共資源。

更進一步宏觀思考,倘若將來能夠打破公、私立學校劃分的界線,改成辦學經費由政府負擔70%,民間自負30%,並納入家長代表監督經費使用的機制,特殊困難家庭由政府的社福部門另行依法救、補助;果能如此,才能有機會解決現今面臨的困境,讓教育型態出現新的發展方向,為臺灣教育注入活水。

1.建築物規定擬鬆綁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3420832
2.就實驗教育政策對教育部潘部長之建議摘要
https://ateei-org.blogspot.com/2016/06/blog-post_24.html

2018年1月3日 星期三

呼群保義 力抗群利

擔任審議委員,謹守嚴格把關
身為學生家長,力行清晰明辨

鬆解過度防弊而設的法令綑綁,是政府應盡的責任;
維護理想信念的自律與覺醒,乃是我們應有的態度!

法政召集人 魏坤賓 107.01.03

跨年慶祝活動,結束了;實驗教育三法修正通過的熱議與歡樂氣氛,已超過三天了!

然而,正當大家都還普遍沉浸在一遍歡愉的氣氛中,我又再次當起引人注目的搖鈴人,大聲疾呼:請大家齊力「呼群保義,力抗群利!」
期待大家能提早警覺:
我們所處的實驗教育領域,即將面臨「群利亂竄」的現象,挑戰正要開始……

這些未來可能發展的現象,有賴大家共同審慎面對!

感謝教育部與立法院期待開創教育多元化新局的善意,致力於拆解法令框架及行政程序的桎梏,並具體展現於實驗教育三法的修正案;當三讀程序完竣後,障礙已然解構。

但是,這樣的情勢發展,恰巧也可能是圖謀利益者的可趁之機!
台灣有些人永遠就是「特別聰明」,而且生意眼光獨到;無論政府設置了多嚴格的管制措施,都能找到「商機」。何況我們現在所適用的,是一部鼓勵創新,具有善意支持特質的法令,更容易使生意頭腦動得快的人,從法令空隙中找到具有商業利益的「可運作」空間。

三法完成修訂之前,坊間某些利益團體便已經摩拳擦掌、蓄勢待發,探詢各種可能的機會,集資預備籌組各種不同型態之實驗教育單位;名義上雖然稱為實驗教育團體、機構或學校……包括以創新課後安親之名;實則為了吸納趨之若鶩的家長,將子女送進變相的「學店」,以遂行他們圖謀商業利益的本意。

當年實驗教育三法剛通過時,我即已聲明:別讓實驗教育成為「手搖杯」式的飲料(原出處: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三年過去了,我的擔憂卻依然如同當年實驗教育三法剛通過一般;所以,我想再次強調:
當實驗教育所處的外在環境不佳,權益無法受到法令完整保障之前,我們必須大聲疾呼:政府應當儘速給予「應有權益保障」的適切法令。
如今政府已經友善正視教育選擇權的存在了。
然而,這三年來,各地方政府甚至有不問「特定教育理念」之有無,即執意指示將公立學校改制為實驗教育,以做為「政績」的傾向;這種「時尚」確實令人感到不安啊!
因此,個人認為,過往推行實驗/理念教育的先行者,未來必須堅定扮演踩剎車的角色,提醒大家:千萬別急,莫躁進!

行政機關不能為了積極防弊,永遠堵住所有理想教育的可能發展路徑。
但是,我們如何在倡議「政府應當嚴守管制主義、承擔防弊篩選之責」的言論,與保持「自由開放、不設限制」的觀點之間,找到適切的平衡點?

當年,理念教育的先鋒,個個身先士卒,不畏艱難地爬過高牆,衝過護城河後,好不容易才能取得今日的一席容身之地;此時,這批前導騎士必須迴身變成護衛城門的守將,力抗城外「身披羊皮」的狼群;提防他們假「民間辦學」之名,視教育如私利,宛若嗜血而來的攻城略地!

再者,家長必須有能力辨識:甚麼才是真正具有特定教育理念的實驗教育辦學組織,能夠明確辨認出那些是「空有招牌」而無實質內涵。
因為,我們無法苛求政府做到諸事都像是守在針孔後面,確保每一條穿引進來的都是實質的縫衣線。
這就如同父母必須讓小孩子有能力學會自己行走,區辨風險何在;而不是讓他們永遠依賴學步車,或試圖在所有行走的路徑上都鋪設防撞地墊,就以為能夠防止風險發生。

實驗(理念)教育開創了新的想像,啟動了教育的新使命!
實驗教育是臺灣教育的活水源頭,希望透過實驗教育的發展,帶動教育的創新及多元化;期待讓家長、學生們未來能有更寬廣的教育選擇權與學習權!

但是,務實看待,在教育發展的時間洪流中,透過眾人艱辛努力、得來不易的實驗教育,只是剛開啟了一線適切發展的契機;這些成果仍宛若處於風中的燭火,火苗隨時可能因為些許風吹草動而熄滅。
倘若我們無法做到自清、自律,堅定地維護優質的辦學理念,不消多少時日,便將只能眼睜睜地看著我們胼手胝足建立起來的支柱,因為人們的貪婪,而迅速遭到無情地侵蝕,終至毀敗傾塌……

有朝一日,人們或許還能在風中,再次聽到微弱的慨歎:哎……教育改革,只是越改越慘!

衷心冀望,透過大家的警醒與堅持,讓前段的描述全都停留在我個人過度擔憂而形成的夢境……

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實驗教育三法修正案--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完竣!

實驗教育三法修正,民國106.12.20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完竣!
補註:
教育部與立法院非常有創意,共同為我們蘊釀了一場別緻的新年氣氛。
實驗教育三法修正案,於 106.12.29 (19:52) 全數三讀通過。
成就了臺灣教育法制的一項歷史性大任務!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自「數年前」開始,即一路全程參與了這歷史性的浩大工程!其間歷經了:
遭遇疑難問題的彙整、改善意見的蒐集、提供修正草案基底、參與公部門座談研商、參與行政研議審查諮詢、協助提供立法院法案詢答聚焦議題……
最後經過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委員的專業、認真審查,終於讓實驗教育三法的修正在今天(12/20)全部審查完竣了!

非常感謝台灣另類教育學會、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以及諸多民間辦學組織,共同投入許多人力、心力,成就了這項深具意義的任務!

感謝教育部潘文忠部長、邱乾國署長率領團隊全力支持,更感謝教育委員會諸多委員的專業積極問政,為我們的社會開拓了一道理想教育的新路徑!

在此,我們也飲水思源地回頭感謝當年積極推動實驗三法的林佳龍委員,為我們的三法奠定基底,如今才能有機會再行開拓新空間;並進一步感謝如今在台中建置實驗教育友善環境的林市長。

此次三部法案的修法中,分別納入了下列主要事項:
一、 明定政府挹注適切之辦學經費補助,適度釋出閒置空間及用地等行政支持法源
二、 增設原住民審議代表,尊重原民學校改制等,以保障原住民權益
三、 保障實驗教育學生中途轉學(銜)的學分採認抵免權益
四、 明確保障學生學習的室外活動場域
五、 確立審議委員會應有具實驗教育經驗之代表
六、 得以聘僱外國理念教育專家,協助進行實驗教育教學人員之養成等
七、 建置高等教育延伸實驗教育學生的適切學習環境
八、其他尚包含:界定公立學校改制的合宜比例,鬆綁部分人事相關法規的限制……

此次修法,乃是為實驗教育開創了新的想像,啟動教育的新使命!
實驗教育是臺灣教育的活水源頭,希望透過實驗教育的發展,帶動教育的創新及多元化;期待讓家長及學生們能有更寬廣的教育選擇權與學習權!

一路相伴同行的夥伴如下:
台灣另類教育學會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
財團法人人智學教育基金會
臺中市人智哲學發展學會
財團法人誠致教育基金會
台北市台北史代納實驗教育機構
宜蘭縣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中
新竹縣照海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苗栗縣全人實驗高級中學
臺中市磊川華德福實驗教育學校
臺中市道禾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海聲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弘明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華德福大地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迦美地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善美真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快樂華德福自學團
臺中市豐盛華德福自學團
臺中市澴宇蒙特梭利實驗教育團體
臺中市楓樹腳實驗教育機構
南投縣復臨實驗教育機構
南投縣森優生態實驗教育機構
彰化縣民權華德福實驗小學
雲林縣傳統教育基金會蔦松國中
雲林縣山峰華德福實驗教育學校
雲林縣樟湖生態國中小
高雄市光禾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高雄市南海月光實驗教育學校
高雄市宏遠經典實驗教育機構
《相關報導》
(中央社)立院初審 實驗教育學籍有解方
https://goo.gl/c5swUF
(聯合)初審過!實驗學校各縣市不得逾15% 全國總量上限10%
https://goo.gl/5oVEPR
(醒報)實驗學校增總量管制 全國不得逾10%
https://goo.gl/vn95eV
(中廣)實驗教育三法完成初審 收回經營前先公聽
https://goo.gl/BGyrY1
(中央社)立院初審 通過人文國中小條款
https://goo.gl/URjJtZ
(自由)民團籲賦予大學實驗教育公辦民營法源
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288739






照片來源:各立法委員粉絲專業

2017年12月6日 星期三

就公立實驗教育學校總數比例限制之聲明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聲明      106.12.5
壹、主題:
各縣市所屬公立實驗教育學校總數之「比例」計算,不應包含實施「民族教育」之原民學校及偏遠地區學校。

貳、理由:
各方看待公立實驗教育學校數量之多寡,如果只著眼於「比例」之高低,不但缺乏科學論據,更是未能居於教育思維之高度看待教育變革;誠屬失焦,非常可惜!

學校若能秉持符合全人發展的多元教育理念,進行實驗教育(理念教育),何須加以限制總校數比例?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教師不但應當全力支持,更該思考如何適切發展跟進;既然是理想的教育,是否稱為實驗教育,根本不必在意!

倘若只是頂著「實驗教育」之名,卻無任何「理念教育」之內涵,則是「一所」都不應當核准設立,更何況是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的5%、10%或1/3之比例!

自從實驗教育三法實施之後,讓我們真實看見了原住民部落實施屬於自己文化的「民族教育」的需求與日俱增,尤其特定原鄉縣市更是明顯。另外,對於偏遠地區學校的實際運作,也有將實驗教育列為轉型選項之需求。

因此,本聯盟認為:原則上應該是在「質」的層面,確實審核是否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實施實驗教育計畫,而不是單純在校數比例上進行無謂的爭論。退而言之,倘若條例中一定得設置校數比例限制之條款,則下列情形應予排除,不應列入計算之列:
一、符合《原住民教育法》所定義之「原住民重點學校」
二、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義之「偏遠地區學校」

綜上,只有在校數的計算上,加諸例外之排除計算條件,公立實驗教育學校總數之「比例」限制,才能得到合理、務實的基礎,而被各方所認同且執行。

叁、條文具體修正建議: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修正建議草案
原條文第二十條(張廖萬堅委員提案版本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學校總數,不得逾主管機關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五,不足一校者,以一校採計。但情況特殊,其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逐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不得逾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分之一。
前項總校數之計算,不含依原住民教育法所定義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及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義之偏遠地區學校。(此項新增)

共同聯署單位(按首字筆畫序):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
南投縣森優生態實驗教育機構
高雄市南海月光實驗教育學校
黃錫培 (山峰華德福實驗教育學校 校長)
新竹縣照海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弘明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快樂華德福實驗教育團體
臺中市海聲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善美真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華德福大地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楓樹腳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道禾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磊川華德福實驗教育學校
臺中市澴宇蒙特梭利實驗教育團體
臺中市豐盛華德福實驗教育團體
臺北市台北史代納實驗教育機構 

2017年7月17日 星期一

實驗教育相關法令最新修訂動態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法制暨政策召集人 魏坤賓 2017-7

自從實驗教育三法正式施行之後,經由實驗教育現場實務工作者陸續向實教盟提出遭遇之各項運作困難,以及待解決事務等寶貴意見;於本聯盟綜整各方意見之後,分別向教育部、內政部、財政部、勞動部及立法院之跨黨派委員,以公部門與民間修法座談會、建議案、協調會、記者會等方式,提具書面及口頭修法建議議案,以及草擬修正條文對照建議等,具體向各相關主管機關提出未來修法及政策擬定之參酌方向。

歷經主管機關各級承辦人員、長官、首長之戮力理解與堅定付諸行動,加上立法院跨黨派委員、學者以及實驗教育各方夥伴無數次會議的共同努力,終於成就了公版、民版之各項修訂草案。
感謝以上各方人士的共同成就力量!

感謝曾經參與各項提案及連署之立法院跨黨派委員,名單如下 (按姓氏筆畫序):
提案人:
蘇治芬 蘇巧慧 蘇震清 鄭寶清 趙天麟 黃國書 陳學聖 莊瑞雄 張廖萬堅 張宏陸 呂孫綾 吳思瑤

連署人:
羅致政 鍾佳濱 鍾孔炤 賴瑞隆 蕭美琴 鄭運鵬 蔡培慧 劉建國 劉世芳 趙正宇 管碧玲 葉宜津 黃偉哲 黃秀芳 陳賴素美 陳曼麗 陳素月 陳亭妃 陳明文 陳其邁 陳 瑩 郭正亮 洪宗熠 段宜康 柯志恩 姚文智 邱議瑩 邱泰源 邱志偉 林靜儀 林淑芬
林俊憲 周春米 李麗芬 李俊俋 李昆澤 吳焜裕 吳玉琴 余宛如 何欣純 Kolas Yotaka

茲將公版實驗教育三法之修訂重點轉列如下:

壹、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重點
一、增訂參與本條例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定明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方得辦理機構實驗教育。(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申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先於實驗教育計畫中註明特別需求;完成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人數變更,其變更人數未達原核定學生數三分之一者,僅需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機構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活動之室內面積及室外面積之規範;辦理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得依法向公立學校申請使用學校閒置空間,或依法租用私立學校之閒置空間。(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得依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屬性,分組審議;審議會組成委員人數上限修正為二十一人;有關審議會之組成,將教師團體代表修正為教師組織代表,並增訂實驗教育家長團體代表之委員。(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審議會開會時,屬個人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得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屬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學校並得減免收費。(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八、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享有各項依法令所定之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九、刪除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提出成果報告書,及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擬訂實驗教學計畫及提出成果報告書之規定;修正申請續辦機構實驗教育者,無須檢具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書。(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
十、因機構實驗教育須依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辦理成效評鑑,爰修正定明僅個人及團體實驗教育應於每學年度接受訪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請審議會指定委員赴機構實驗教育進行訪視、調查。(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一、增訂實驗教育機構應準用學校通報之規定,落實相關預警通報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二、增訂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應邀請實驗教育團體代表參與。(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貳、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重點
一、增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特定教育理念之內涵。(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之委員由各該主管機關聘(派)兼之;有關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之組成,將教師團體代表修正為教師組織代表,並增訂實驗教育家長團體代表之委員。(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明定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應考量之因素。(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修正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總人數及各教育階段之學生人數限制。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增訂公立學校亦得主動提出申辦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屬情況特殊,且其實驗教育計畫經逐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得不受辦理總校數比率百分之五之限制。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校長之遴選及聘任程序,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校長任期得視辦學績效,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及各該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六、增訂非營利之私法人設立之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以原有場地及建物,且學生人數符合原規定,申請改設立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得於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後,繼續適用原建築物D-5使用組別及其建築相關法令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七、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實驗教育學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叁、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公辦民營)修正草案重點
一、增訂參與本條例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委託私人辦理之事項;各該主管機關得將學校之全部委託私人辦理,或將學校之分校、分部、分班或可以明確劃分與區隔之一部分校地、校舍,於新設一所學校後委託辦理。(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予受託學校,並增訂受託學校對於相關費用得於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之規範。(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受託學校之受託事項及得不適用之相關法規。(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各該主管機關委託私人辦理學校,或計劃停辦、合併學校前,應舉行公聽會。(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經營計畫應依學校屬直轄市、縣(市)立或國立,分別經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所組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審議會複審。(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校長資格者擔任校長,其權利義務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校長資格者,其權利義務依有無具教師證書,分別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八、具教師證書非屬第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及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外專任教師,其加給、獎金與福利事項得為更有利規定;其他公立學校現任教師經任職學校同意及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借調至受託學校擔任編制內校長或教師。(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九、受託學校所需之人事費,於支用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之人事費後仍有不足者,由受託人自籌。(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修正定明國民教育階段委託契約終止或屆滿時,協助學生轉入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