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 星期二

邁向「實驗教育」更名運動的新時代吧!


我們一定要被「實驗教育」這名稱綁住嗎?🤓
我們還要糾結在「非學校型態」、「無學籍」、「寄籍生」這些名詞多久呢?😰

🎯請直接進入「教育正名」,邁向「實驗教育」更名運動的新時代吧!
一起努力解決上面那些名詞造成的運行困惑吧!💪

如果可以達到下列兩項目標,我們「選擇教育」的法制與政策,才能擺脫陷入「穿著正統的西裝,改西裝」的困境,目前遭遇的大多數艱難,根源都在此;否則,無論怎麼改,永遠都不合身!

最近,好幾則媒體報導,都陸續提到實驗教育的發展現況,也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
我從多年來參與研擬教育法制政策的經驗中,體悟到如果要改善整體實驗教育面臨的問題,必須從最根本的「核心理念」定位,才能徹底解決問題;摘要看法如下:

🎯一、應重新檢視及定位實驗教育「名稱與屬性」的合宜性:
確認教育類型的「主體性」乃為首要任務,名正才能言順!

💪依據《教育基本法》(教育領域的憲法)8條第3項之規範意旨: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基此,主管機關及社會各領域必須正視,目前所謂的「實驗教育」,乃是從固有的「國家教育權」蛻變演化,進階成為以學習者為主體,具「有特定教育理念」的「教育選擇權」。

唯有如此,方能理解暨確立此一教育類型係受國家法律規範的「教育選擇類型」之一,不再是被以「正規、正統」國家教育權以外的視角,被視為像物理、化學實驗一般,當成「階段性實驗」的試驗教育;進而被要求必須提出「實驗期間、結果及驗證」等報告,透過自我、他人證明與主管機關的審核肯認,才可確認這類型教育能否存續。

😂大家試著想想看,對於田徑場上的運動,我們稱之為運動;但是,我們能將田徑場以外的其他運動,例如游泳,稱為「實驗運動」嗎?
如果能認同這邏輯是合理的,為何受《教育基本法》所保障的多元教育選擇權,卻必須被稱為「實驗」教育,才能被准許辦學?

倘若「基本定位」沒辦法明確釐清,導致各界對「實驗」教育的理解模糊,也就一點都不奇怪了;這就是為什麼監察院近期提出的調查報告,大多聚焦在要求主管機關必須釐清與證明關於實驗教育的「定義、規模、品質及效益」等事務了。

至於這樣的教育型態,該如何確立其屬性定位及類型名稱呢?也許,未來可以稱為「選擇教育、自選教育或另選教育」等,那就等大家日後建立共識了。

🎯二、政府與社會,必須看見實驗教育具有「公共性」的機能,才能除去主管機關擔心「獨厚」特定對象的顧慮:
我們必須肯認,實驗教育具有促進整體教育演繹的「公共性」意義;它能與現有體制教育形成良性互動與交流,其發展具備促成整體教育優質變革的機能。

唯有如此,才能從由政府提供「國家教育權」的一元化思維,邁向教育多元化的發展,深切理解實驗教育對整體教育發展的社會意義,並解構各級主管機關、承辦人心中對支持實驗教育的「擔心與疑慮」,進而以合理的機制支持「選擇教育」的適切發展。

從政府主管機關到社會各領域人員,必須看見並體認「實驗教育促成教育變革」此項具有「公共性」的重要社會意義;進而摒除對實驗教育的誤解、防禦心態,方能讓實驗教育能得到更多「應有的」支持與協助,教育選擇權才有更為深化發展的可能,才有機會促進教育思維的整體流動。

當社會大眾、教育領域的親師生普遍都有上述的理解,共同形成一股「促成更名」的力量,我們的民意代表與主管機關,自然就能順理成章地為我們實現願景了。

(圖文不符請見諒,衷心希望我們能走在屬於自己的道路上!)



2020年4月29日 星期三

實教盟於教育部2020.4.24《實驗教育現況與未來發展》諮詢會之發言暨書面資料

實驗教育不是「實驗」教育,更不是「試驗」教育!
是《教育基本法》賦與我們權利的「選擇」教育!

下列文字,是本聯盟於2020.4.24
赴教育部,參加范巽綠次長所主持的實驗教育現況與未來發展諮詢會之發言彙整而成的書面資料,謹提供予關心實驗教育的夥伴們,同步理解我們在實驗教育未來政策發展上的建議方向,敬請參酌指正!

前言:
非常感謝教育部近幾年來的全力支持,讓實驗教育的發展條件能處於相對友善的環境之中;尤其是法制建置層面,更是成效卓著。不過,相關法令雖然開展了,但是各界針對實驗教育理念的理解程度,似乎仍然存有相當大的努力空間。
首先,地方政府乃是實驗教育執行層級最重要的主管機關,關乎各項協助事務的落實;然則,為數不少的地方政府承辦人員對於實驗教育的實質內涵,仍然有待持續深入瞭解。此項議題,容或未來有機會再與地方政府另行溝通。
其次,實務工作者近年來與教育部的溝通管道雖然順暢,業務單位自實驗教育工作者蒐集而來的疑難事務彙整,必定也不少於今日會場所能提出的項目;且學界對實驗教育的相關學術論述,更是汗牛充棟,無需在此贅言。
但是,政策執行的核心在認知,而認知更是引導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因此,下列各項議題,仍然非常值得我們持續關注。
一、宜重新檢視及定位實驗教育「名稱與屬性」的合宜度
確認教育類型的主體性乃為首要任務,名正才能言順!
依據教育基本法8條第3項之規範意旨: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基此,主管機關及社會各領域必須正視,目前所謂「實驗教育」實則是從固有的國家教育權蛻變演化,進階成為以學習者為主體,具有「特定教育理念教育選擇權。唯有如此方能理解暨確立此一教育類型係受國家法律規範的教育選擇類型之一,不再是被以正規、正統國家教育權以外的視角,看待為屬於階段性實驗試驗教育,進而被要求必須提出實驗期間、結果及驗證等報告,透過自我證明才可確認這類型教育能否存續。
倘若此一認知無法釐清,無怪乎各界對「實驗」教育理解模糊(例如:與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二條的實驗教育名稱共用所生之混淆),也難怪監察院提出的結論報告,大多聚焦在要求主管機關必須釐清與證明種種「定義、規模、品質及效益」等尚待確認之事務了。
至於此一教育型態的屬性定位及類型名稱確立,未來可以稱為選擇教育、自選教育或另選教育,容待日後另行尋求共識。

二、看見實驗教育具有公共性機能,才能除去「獨厚」的耽慮
唯有肯認實驗教育能對現有體制教育形成良性互動與交流,具有相當程度促成整體教育優質變革與演化的「公共性」意義與機能,如此,才能從由政府提供「國家教育權」的一元化思維,邁向教育多元化的發展,深切理解實驗教育對整體教育發展的社會意義,進而解構各級主管機關承辦人心中對支持實驗教育的耽心與疑慮」。

三、主管機關及社會對實驗教育本質的「全面認識與理解」尚待提升
目前各級主管機關,除了經手實驗教育此項業務的承辦人,因時常接觸實務現場的人員,較為認識實驗教育之外,其他單位多數人員對實驗教育幾乎仍是處於一知半解甚或陌生的狀態;這樣的現況已直接造成承辦人業務會簽、溝通及處置的困難,也間接影響了實驗教育的權益與發展。
例如,曾遇有業務承辦以外的人員,於科室會簽意見中質疑:未具合格教師證、不按課綱施教,學生的權益即無法受到保障。

四、實驗教育現階段困難:
簡要臚列當前實驗教育尚待主關機關協助之事務
1.預備學生學習場域之協助
隨著未來學生數日益減少的趨勢,建議可由中央引導與協助地方政府就現有教學場域等資源進行重新盤點與合理調整配置。例如,北部某國小早年學生人數曾高達14,000人,如今卻已減少至全校不到500人,該類學校的餘裕空間如何處置?

2.教學行政運作經費的需求
倘就未進入體制教育的實驗教育學生,相對於一般學校每生每年所得配置之教育預算金額,現今仍有諸多資源分配失衡的現象;未來,如欲降低這些不合理基礎,可採取對實驗教育辦學單位提高獎補助額度之方式,或思考融入類似教育券的機制,都能逐步縮小兩者之差距。
依《教育基本法》第7條之意旨,人民不僅得依教育目的自由興學;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然而,目前教育部對實驗教育的獎助要點,雖有心挹注,卻僅有非常微薄的象徵性意義,尚無實質機能。
此項提高補助倡議受阻的普遍回應理由,常是宥於耽心私校亦以公平性為由效尤。然而,這層耽心根本是一項假議題;蓋一般私校乃是按照國家課綱施教,為國家教育權之輔助延伸,本來就已享有諸多教育預算之獎補助,與實驗教育的比較基礎點根本不同。
再者,實驗教育非按課綱教學,需要自行負擔師資養成之責與仰賴自己籌措經費運用;實驗教育此項運作難度,與一般私校聘僱教師均有現行師培體系及國家檢定機制的支持,光是在
教師養成經費一項便是極大的差異,遑論私校尚享有其他政府資源的協助。因此,兩者根本難以相提並論!
未來,若能打破公、私立學校之傳統區劃方式,發展成由國家負擔70%的校務預算,學校負擔自籌30%的行政經費,特殊家庭的學生則透過特定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機制解決困難,便能突破目前的框架限制,解決教育預算分配失衡的問題。

3.師資養成之協助
選擇教育的類型非常多元,絕對無法透過一元化培育機制解決所有師資養成的難題;倘若能結合前述的教育預算補助或類教育券概念,讓辦學組織更有能量自行辦理師資培育,一定可以透過師資養成制度的解構,讓教育類型更蓬勃開展。

4.拓展多元化的學生升學路徑
以課綱架構為核心的考招模式與慣行分數排名的篩選機制,形成過去至今實質一元化的招生思維,無法讓高教領域普遍達成招生自主化、多元化、專業化及個別化的理想,實現以「人的發展」為視角的選才機制,間接造成選擇教育發展被制約而無法貫徹理想。
因此,大專校院應該另闢招收包含實驗教育在內各類學生來源的多元招生路徑。
當下,即便經過教育部一再以政策引領及計畫宣導,仍然可見多數大專校院的招生簡章及填報系統,要求學生填載「學校/班級成績排名」,足見傳統考招思維根深蒂固的程度。

5.主管機關應適度鬆手讓民眾養成為自己子女選擇合宜教育的能力
建議主關機關能適度轉移從防弊的角度看待實驗教育,讓家長從過度倚賴政府篩選機能的舒適習慣中走出來,建構自我抉擇、承擔結果的能力。這樣的主張,可參酌行政院對民眾山岳探索政策決定的變革歷史及其呈現的影響,即能見證:從嚴格管制到適度開放,乃是一段因應真實需求的必然演化歷程。
其他具體需求,尚有如:期待實驗教育業務的對應單位與承辦人能儘量維持穩定,以期能相對認識而可寬心對待實驗教育;其中,也包括實驗學校的實驗規範審查人員等。

6.適度開放非本國學生來台參與實驗教育,促進國際交流。
為了提升學生國際交流能力,開拓學習領域的視野,建議政府能適度開放外國學生來台參與實驗教育;包括開放招收港、澳籍學生。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法政部 
       執行長 魏坤賓2020.4.24

教育基本法
7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

8 條 第3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2019年9月25日 星期三

放眼《實驗教育未來之路》還需要看見什麼?

前言:
關於成效的部分,非常感謝中央政府,包括行政院教育部、立法院,自民國103年11月實驗教育三法立法以來,不論是學生的權益保障,視同學校之學生,訂定專法保障,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或是開放辦學者所需的師資需求,如《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辦學場域相關的《專案許可非學校型態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教學場地建築物使用類組》等,都在主管機關盡力協助下,完成了諸多相關配套子法,建置了實驗教育發展的友善法令,促使這幾年實驗教育的辦學單位及參與人數,都能在少子化浪潮中逆勢地以倍數成長。
相關具體成效,均可參照教育部網站的歷次公告資料。

簡述推行實驗教育目前遭遇的困境,以及期待政府提供資源、協助如下:
🏡壹、依辦理實驗教育型態區分:
🤔一、學校型態:
👉(一)、民辦民營之實驗教育學校:
1、取得合適的辦學場域
此項困難,一直是非營利實驗教育學校最大的生存隱憂。
倘若無法得到各級主管機關的堅定支持與協助,縱使已處在少子化浪潮之中,公立學校也普遍留存閒置的餘裕空間的條件下,地方政府的主辦單位仍然很難達成「主動盤點、釋出辦學空間」的目標。
如果能有友善釋出機制,包含釋出確認不再使用的學校預定用地,不但能正面幫助實驗教育學校發展,更能解決國有資源閒置,也能降低學校資產維護管理的困擾。
2、有待主管機關提列適切的經費預算與提高獎補助金額,才能稍微寬減這類實驗教育學校幾近於「完全自給自足」的運作經費壓力。
3、期待行政主管機關擴展關注的視角,形成穩定的互動
目前,有足夠條件能轉型或設立辦理此類型實驗教育的學校,屈指可數。因此,在權益取得或維護上,形成了尷尬的特殊現象。
例如,雖然稱為「學校」,卻不盡然享有一般學校應有的同等支持,如獎、補助;雖然是實驗教育「學校」,但人力編制上仍然相對窘迫,卻依然得回應主管機關諸多統計表報,配合執行來自行政機關的行政措施、活動或指令。
這猶如要馬兒好,卻又不讓馬兒吃到該有的草量,使得轉型「實驗教育學校」的企盼,宛若空中樓閣,仍然只是遙不可及的夢想。

👉(二)、公辦公營之實驗教育學校
1、目前,辦理實驗教育之公立學校,對於實驗教育計畫中的核心精神「特定教育理念」一節,大多數未能深切理解與具體呈現;進而產生計畫執行與課程實施,令人無法理解其與特色課程(活動)究竟有何區別?進而言之,倘若依照108課綱之精神與課程彈性,是否還有另行申請實施實驗教育計畫之必要?
2、公立學校若實施實驗教育,建議應有建構相應「師資養成」的機制;至少可先參採民辦實驗教育的實務經驗,經常辦理短期的增能研習或工作坊,以解決公立學校因實施實驗教育計畫而產生的師資特別需求。
3、非都會小型學校必須體認,實驗教育可以是啟動教育變革的選項之一,但切不可成為地方政府提供學校解決問題的唯一選擇,甚至是瀕臨裁併撤學校充當浮木之用。

🤔二、公辦民營學校:
(一)、委辦主管機關與受託經營團隊之間,能在法令與行政契約的支持下,更趨於穩定、友善的互動;不受承辦人職務輪調或執政團隊更迭,而有對應處置之認定差異
(二)、不具教師證卻擁有實驗教育教學專業的教學人員,係以代理教師任用,無法得到來自主管機關合理的經費支持,只能領取代理教師薪資,無法留住專業教學人員
(三)、委託機關提供受託學校之運作經費有其限制,受託經營團隊仍然存在必須自籌經費的壓力。

🤔三、非學校型態:
(一)、機構:大致上與「民辦民營之實驗教育學校」之1、2兩項較為相近。
(二)、團體與個人:
1、審議機制:究竟採取許可前實質審查機制或較為尊重「教育選擇權」精神之報備制,何者適切?目前於參與個人實驗教育型態之家長間,尚未形成共識。
2、適切的行政支持:
(1).期待公部門提供自學生交流、互動,辦理活動的共同場域。
(2).取得合宜、適度的經費補助。
(3).各項法定權益取得的順暢度,仍有待各領域努力磨合。
3、學生學習成效之認定基準與基本學力之建構,如何在各類主管機關、學生家長及社會中找到共識。

🏡貳、整體實驗教育共同面臨之問題:
👉一、 期待各地方政府能有穩定之業務承辦人員,而不是經常更換;並對職掌業務能有一定之熟悉度。
👉二、 政府機關其他相應單位之各級承辦人員,對於實驗教育應有基礎的認識,並能有合宜的互動態度。
👉三、 最關鍵的一項:
從政府主管機關到社會各領域人員,👉必須看見並體認「實驗教育促成教育變革」此項具有「公共性」的重要社會意義💖進而摒除對實驗教育的誤解、防禦心態,讓實驗教育能得到更多「應有的」支持與協助,實驗教育才有更為深化發展的可能,才有機會促進教育思維的整體流動。
相關專題報導:
1、實驗教育參與人數大爆發 學者提醒「二高一低」
https://udn.com/news/story/120742/4063685
2、實驗,教育行不行?
https://topic.udn.com/event/education…
3、課程百花齊放 實驗教育師資哪裡來?
https://udn.com/news/story/120742/4063687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法政部 彙整《實驗教育當下存在之疑難》內容如上。

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實驗教育取得辦學場域在法令限制上的改變


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取得辦學場域,在法令限制上所產生的困難,終於獲得具體改變了!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多年來不斷透過各種方式,迭次向教育部、內政部及立法委員反應(事例請參實教盟部落格:就實驗教育政策對教育部潘部長之建議摘要/105.6.6),表達實驗教育機構教學場域若限於建築物D5使用組別,在都會區,能夠取得面積大小、區域位置皆合適的用地,不但機會不多,即便有,取得成本相對也較高,絕非一般非營利辦學組織所能輕易克服。

值得欣慰的是,今年初新修訂公布的實驗教育三法,已將此項無法符合D5組別的困難,得以專案方式,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其許可使用類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因此,教育部未來擬發布「專案許可非學教育場地建築物使用類組」辦理要點,讓地方主管機關之許可有所依循。
這項法令的改變,對實驗教育團體、機構而言,不啻是福音,更是辦學之路的一項重大突破性進展。

教育部能夠採納本聯盟之建言,展現協助非營利辦學單位解決困難的積極行政作為,訂定專案許可要點,解決了法令上的限制,非常值得肯定。民間團體引頸企盼的行政上協助,或許能透過這項專案許可的措施,克服場域使用之法令限制,解決部分取得教學場域的困難。

然而,民辦的非營利實驗教育辦學單位,即便是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也面臨缺乏經費無力自購土地的相同困境。倘若能透過政府釋出的閒置學校用地或學校閒置空間,取得教學場域,則上述困擾,都將能輕易解決。尤其在少子化的未來,理當更是如此,才能活化教育的公共資源。

更進一步宏觀思考,倘若將來能夠打破公、私立學校劃分的界線,改成辦學經費由政府負擔70%,民間自負30%,並納入家長代表監督經費使用的機制,特殊困難家庭由政府的社福部門另行依法救、補助;果能如此,才能有機會解決現今面臨的困境,讓教育型態出現新的發展方向,為臺灣教育注入活水。

1.建築物規定擬鬆綁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3420832
2.就實驗教育政策對教育部潘部長之建議摘要
https://ateei-org.blogspot.com/2016/06/blog-post_24.html

2018年1月3日 星期三

呼群保義 力抗群利

擔任審議委員,謹守嚴格把關
身為學生家長,力行清晰明辨

鬆解過度防弊而設的法令綑綁,是政府應盡的責任;
維護理想信念的自律與覺醒,乃是我們應有的態度!

法政召集人 魏坤賓 107.01.03

跨年慶祝活動,結束了;實驗教育三法修正通過的熱議與歡樂氣氛,已超過三天了!

然而,正當大家都還普遍沉浸在一遍歡愉的氣氛中,我又再次當起引人注目的搖鈴人,大聲疾呼:請大家齊力「呼群保義,力抗群利!」
期待大家能提早警覺:
我們所處的實驗教育領域,即將面臨「群利亂竄」的現象,挑戰正要開始……

這些未來可能發展的現象,有賴大家共同審慎面對!

感謝教育部與立法院期待開創教育多元化新局的善意,致力於拆解法令框架及行政程序的桎梏,並具體展現於實驗教育三法的修正案;當三讀程序完竣後,障礙已然解構。

但是,這樣的情勢發展,恰巧也可能是圖謀利益者的可趁之機!
台灣有些人永遠就是「特別聰明」,而且生意眼光獨到;無論政府設置了多嚴格的管制措施,都能找到「商機」。何況我們現在所適用的,是一部鼓勵創新,具有善意支持特質的法令,更容易使生意頭腦動得快的人,從法令空隙中找到具有商業利益的「可運作」空間。

三法完成修訂之前,坊間某些利益團體便已經摩拳擦掌、蓄勢待發,探詢各種可能的機會,集資預備籌組各種不同型態之實驗教育單位;名義上雖然稱為實驗教育團體、機構或學校……包括以創新課後安親之名;實則為了吸納趨之若鶩的家長,將子女送進變相的「學店」,以遂行他們圖謀商業利益的本意。

當年實驗教育三法剛通過時,我即已聲明:別讓實驗教育成為「手搖杯」式的飲料(原出處: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三年過去了,我的擔憂卻依然如同當年實驗教育三法剛通過一般;所以,我想再次強調:
當實驗教育所處的外在環境不佳,權益無法受到法令完整保障之前,我們必須大聲疾呼:政府應當儘速給予「應有權益保障」的適切法令。
如今政府已經友善正視教育選擇權的存在了。
然而,這三年來,各地方政府甚至有不問「特定教育理念」之有無,即執意指示將公立學校改制為實驗教育,以做為「政績」的傾向;這種「時尚」確實令人感到不安啊!
因此,個人認為,過往推行實驗/理念教育的先行者,未來必須堅定扮演踩剎車的角色,提醒大家:千萬別急,莫躁進!

行政機關不能為了積極防弊,永遠堵住所有理想教育的可能發展路徑。
但是,我們如何在倡議「政府應當嚴守管制主義、承擔防弊篩選之責」的言論,與保持「自由開放、不設限制」的觀點之間,找到適切的平衡點?

當年,理念教育的先鋒,個個身先士卒,不畏艱難地爬過高牆,衝過護城河後,好不容易才能取得今日的一席容身之地;此時,這批前導騎士必須迴身變成護衛城門的守將,力抗城外「身披羊皮的狼群;提防他們假「民間辦學」之名,視教育如私利,宛若嗜血而來的攻城略地!

再者,家長必須有能力辨識甚麼才是真正具有特定教育理念的實驗教育辦學組織,能夠明確辨認出那些是「空有招牌」而無實質內涵。
因為,我們無法苛求政府做到諸事都像是守在針孔後面,確保每一條穿引進來的都是實質的縫衣線。
這就如同父母必須讓小孩子有能力學會自己行走,區辨風險何在;而不是讓他們永遠依賴學步車,或試圖在所有行走的路徑上都鋪設防撞地墊,就以為能夠防止風險發生。

實驗(理念)教育開創了新的想像,啟動了教育的新使命!
實驗教育是臺灣教育的活水源頭,希望透過實驗教育的發展,帶動教育的創新及多元化;期待讓家長、學生們未來能有更寬廣的教育選擇權與學習權!

但是,務實看待,在教育發展的時間洪流中,透過眾人艱辛努力、得來不易的實驗教育,只是剛開啟了一線適切發展的契機;這些成果仍宛若處於風中的燭火,火苗隨時可能因為些許風吹草動而熄滅。
倘若我們無法做到自清、自律,堅定地維護優質的辦學理念,不消多少時日,便將只能眼睜睜地看著我們胼手胝足建立起來的支柱,因為人們的貪婪,而迅速遭到無情地侵蝕,終至毀敗傾塌……

有朝一日,人們或許還能在風中,再次聽到微弱的慨歎:哎……教育改革,只是越改越慘!

衷心冀望,透過大家的警醒與堅持,讓前段的描述全都停留在我個人過度擔憂而形成的夢境……

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實驗教育三法修正案--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完竣!

實驗教育三法修正,民國106.12.20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完竣!
補註:
教育部與立法院非常有創意,共同為我們蘊釀了一場別緻的新年氣氛。
實驗教育三法修正案,於 106.12.29 (19:52) 全數三讀通過。
成就了臺灣教育法制的一項歷史性大任務!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自「數年前」開始,即一路全程參與了這歷史性的浩大工程!其間歷經了:
遭遇疑難問題的彙整、改善意見的蒐集、提供修正草案基底、參與公部門座談研商、參與行政研議審查諮詢、協助提供立法院法案詢答聚焦議題……
最後經過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委員的專業、認真審查,終於讓實驗教育三法的修正在今天(12/20)全部審查完竣了!

非常感謝台灣另類教育學會、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以及諸多民間辦學組織,共同投入許多人力、心力,成就了這項深具意義的任務!

感謝教育部潘文忠部長、邱乾國署長率領團隊全力支持,更感謝教育委員會諸多委員的專業積極問政,為我們的社會開拓了一道理想教育的新路徑!

在此,我們也飲水思源地回頭感謝當年積極推動實驗三法的林佳龍委員,為我們的三法奠定基底,如今才能有機會再行開拓新空間;並進一步感謝如今在台中建置實驗教育友善環境的林市長。

此次三部法案的修法中,分別納入了下列主要事項:
一、 明定政府挹注適切之辦學經費補助,適度釋出閒置空間及用地等行政支持法源
二、 增設原住民審議代表,尊重原民學校改制等,以保障原住民權益
三、 保障實驗教育學生中途轉學(銜)的學分採認抵免權益
四、 明確保障學生學習的室外活動場域
五、 確立審議委員會應有具實驗教育經驗之代表
六、 得以聘僱外國理念教育專家,協助進行實驗教育教學人員之養成等
七、 建置高等教育延伸實驗教育學生的適切學習環境
八、其他尚包含:界定公立學校改制的合宜比例,鬆綁部分人事相關法規的限制……

此次修法,乃是為實驗教育開創了新的想像,啟動教育的新使命!
實驗教育是臺灣教育的活水源頭,希望透過實驗教育的發展,帶動教育的創新及多元化;期待讓家長及學生們能有更寬廣的教育選擇權與學習權!

一路相伴同行的夥伴如下:
台灣另類教育學會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
財團法人人智學教育基金會
臺中市人智哲學發展學會
財團法人誠致教育基金會
台北市台北史代納實驗教育機構
宜蘭縣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中
新竹縣照海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苗栗縣全人實驗高級中學
臺中市磊川華德福實驗教育學校
臺中市道禾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海聲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弘明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華德福大地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迦美地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善美真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快樂華德福自學團
臺中市豐盛華德福自學團
臺中市澴宇蒙特梭利實驗教育團體
臺中市楓樹腳實驗教育機構
南投縣復臨實驗教育機構
南投縣森優生態實驗教育機構
彰化縣民權華德福實驗小學
雲林縣傳統教育基金會蔦松國中
雲林縣山峰華德福實驗教育學校
雲林縣樟湖生態國中小
高雄市光禾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高雄市南海月光實驗教育學校
高雄市宏遠經典實驗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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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各立法委員粉絲專業

2017年12月6日 星期三

就公立實驗教育學校總數比例限制之聲明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聲明      106.12.5
壹、主題:
各縣市所屬公立實驗教育學校總數之「比例」計算,不應包含實施「民族教育」之原民學校及偏遠地區學校。

貳、理由:
各方看待公立實驗教育學校數量之多寡,如果只著眼於「比例」之高低,不但缺乏科學論據,更是未能居於教育思維之高度看待教育變革;誠屬失焦,非常可惜!

學校若能秉持符合全人發展的多元教育理念,進行實驗教育(理念教育),何須加以限制總校數比例?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教師不但應當全力支持,更該思考如何適切發展跟進;既然是理想的教育,是否稱為實驗教育,根本不必在意!

倘若只是頂著「實驗教育」之名,卻無任何「理念教育」之內涵,則是「一所」都不應當核准設立,更何況是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的5%10%1/3之比例!

自從實驗教育三法實施之後,讓我們真實看見了原住民部落實施屬於自己文化的「民族教育」的需求與日俱增,尤其特定原鄉縣市更是明顯。另外,對於偏遠地區學校的實際運作,也有將實驗教育列為轉型選項之需求。

因此,本聯盟認為:原則上應該是在「質」的層面,確實審核是否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實施實驗教育計畫,而不是單純在校數比例上進行無謂的爭論。退而言之,倘若條例中一定得設置校數比例限制之條款,則下列情形應予排除,不應列入計算之列:
一、符合《原住民教育法》所定義之「原住民重點學校」
二、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義之偏遠地區學校

綜上,只有在校數的計算上,加諸例外之排除計算條件,公立實驗教育學校總數之「比例」限制,才能得到合理、務實的基礎,而被各方所認同且執行。

叁、條文具體修正建議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修正建議草案
原條文第二十條(張廖萬堅委員提案版本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學校總數,不得逾主管機關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五,不足一校者,以一校採計。但情況特殊,其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逐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不得逾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分之一
前項總校數之計算,不含依原住民教育法所定義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及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義之偏遠地區學校。(此項新增)

共同聯署單位(按首字筆畫序)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
南投縣森優生態實驗教育機構
高雄市南海月光實驗教育學校
黃錫培 (山峰華德福實驗教育學校 校長)
新竹縣照海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弘明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快樂華德福實驗教育團體
臺中市海聲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善美真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華德福大地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楓樹腳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道禾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磊川華德福實驗教育學校
臺中市澴宇蒙特梭利實驗教育團體
臺中市豐盛華德福實驗教育團體
臺北市台北史代納實驗教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