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磊川冬至慶典

 走到黑暗盡頭,迎接小太陽  攝影:賴世偉
攝影:賴世偉
五年級的精彩演出--聖誕玫瑰 攝影:Yi-Chieh Chen

攝影:劉芬華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善美真華德福:冬之慶典

善美真華德福:冬之慶典
(一)日期:1031219 (星期五)
(二)時間:下午630
(三)地點:善美真幼兒園

2014年12月1日 星期一

海聲華德福全校大露營


恭喜海聲華德福,全校大露營圓滿成功!



103/12/6 迦美地校慶活動

迦美地校慶活動:103/12/6 上午10:00起,詳情請連結下列訊息
地點:台中市南屯區大觀路208號 (IKEA對面)




追逐奔放於稻禾間的「道禾」孩子

聯盟成員:道禾實驗教育機構的學生活動

大人的眼界不同,孩子的眼界就不同了。
拍照那天,看見了兩個畫面 :
一個是孩子躺在枯草地上,全身沾滿了草屑;擔心孩子髒的大人,可能就不會讓他躺下來。然後,孩子就沒有機會看見這片天空了!
他的心胸就永遠只停留在腳下的草屑了!
相對地,
看見這片天空的孩子,我想,他的視界與心胸就此,再也與眾不同了!
 (攝影/ 豆干老師; 文/小碧老師)





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迦美地的故事

本聯盟成員:迦美地的故事

「十九年前有一個媽媽, 她的孩子在農曆年除夕那一天出生,他們夫妻歡天喜地帶著孩子準備回家過年,但是醫生卻告訴他們孩子可能是唐氏症…,從此這個媽媽放棄所有人生規劃,開始學習幼兒教育…因著孩子創辦「迦美地娃得福幼兒園」,現在他的孩子已經長大,她不再為孩子擔憂、流淚,而是懷抱滿滿的愛。」
迦美地華德福中小學也在去年開始了,不論台灣將來的教育怎麼走,不論這個學校將來的路怎麼走,期望大家不要忘了今天我們一起努力過,一起走過的路。

海聲103冬季開學慶典

聯盟成員慶典活動:請點閱下列連結

海聲103冬季開學慶典

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

華德福大地實驗教育機構 103-11-1校慶活動剪影





回首實驗教育曾經的困境

對於投身實驗教育(體制外另類教育)運動20年的人,能看到近日實驗教育三法的三讀立法,想必是百感交集吧!
這是一位認真又快速掌握重點的記者,在她自己部落格的文章,推薦您理解實驗教育在歷史上遭逢的困境!

【教育】體制外教育也需要法律保障     張貼者: 

實驗教育三法 立法院完成三讀之全部條文

經立法院三讀完成之「實驗教育三法」全部條文,有需要者,請自行點閱下載。

1.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_103-11-4_立院三讀版


2014年11月10日 星期一

實驗教育成就了「擇校時代」的來臨

「擇校世代」來臨了!
與實驗教育相關的權益,完成三讀立法後,華德福教育、另類學習,將出現在各種學校體制;我們該用怎樣的角度關注未來的教育發展呢?


以下是親子天下最新的出刊的焦點新聞報導與評論,詳細全文,請直接點閱下列連結:「擇校世代」來臨

2014年11月4日 星期二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三讀立法完成

實驗教育終於可以堂堂正正設立「學校」了!

敲議事槌三讀通過了,一齊放鞭炮吧!

恭喜長年關心實驗教育之家長、教育及各界人士,請給予下列人員致上最高謝忱!
一、給予林委員溫暖的支持與鼓勵:
林佳龍 (多年來持續提案關心實驗教育的委員)
國會研究室:02-2358-8358
台中服務處:04-2382-9229;04-2262-0088
二、給予黃委員溫暖的支持與鼓勵:
黃志雄 (關心實驗教育,且為相關法案提案委員之一)
國會研究室:02-2358-6391
樹林服務處:02-2680-0775
鶯歌服務處:02-8678-0909
新莊服務處:02-2204-2269
三、給予蔡委員支持與肯定:
蔡其昌 (實驗教育相關法案提案委員之一)
國會研究室:02-2358-6151
清水服務處:04-2623-8581
大甲服務處:04-2688-7555
四、感謝教育委員會程序委員:
許智傑 (將實驗教育法案排入教育委員會審議的程序委員)
國會研究室:02-2358-8151
鳳山服務處:07-768-2666;07-768-1899;07-768-1899
五、教育部蔣前部長、吳部長思華及教育部國教署吳署長清山、李組長秀鳳、邱前組長乾國、許組長麗娟、蔡副組長志明、劉專門委員明超、郭科長玲如、沈主任樹林、經辦林伯安、李倖君、柯沛吟、林雅娟以及諸多相關經辦。
六、致力條例研擬之周志宏教授、莊國榮教授。

七、本聯盟許理事長書桓暨各理、監事、會員等。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三讀通過

恭喜長年關心實驗教育之家長、教育及各界人士,請給予下列人員致上最高謝忱!

一、給予林委員溫暖的支持與鼓勵:
林佳龍
(多年來持續提案關心實驗教育的委員)
國會研究室:02-2358-8358
台中服務處:04-2382-9229;04-2262-0088


二、給予黃委員溫暖的支持與鼓勵:
黃志雄 (關心實驗教育,且為相關法案提案委員之一)
國會研究室:02-2358-6391
樹林服務處:02-2680-0775
鶯歌服務處:02-8678-0909
新莊服務處:02-2204-2269


三、給予蔡委員支持與肯定:
蔡其昌 (實驗教育相關法案提案委員之一)
國會研究室:02-2358-6151
清水服務處:04-2623-8581
大甲服務處:04-2688-7555


四、感謝教育委員會程序委員:
許智傑 (將實驗教育法案排入教育委員會審議的程序委員)
國會研究室:02-2358-8151
鳳山服務處:07-768-2666;07-768-1899;07-768-1899


五、教育部蔣前部長、吳部長思華及教育部國教署吳署長清山、李組長秀鳳、邱前組長乾國、許組長麗娟、蔡副組長志明、劉專門委員明超、郭科長玲如、沈主任樹林、經辦林伯安、李倖君、柯沛吟、林雅娟以及諸多相關經辦。

六、致力條例研擬之周志宏教授、莊國榮教授。

七、本聯盟許理事長書桓暨各理、監事、會員等。

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我們邀請您一起點香,預備放鞭炮!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已完成「實驗教育三法」之審查!

廣義的實驗教育(包含稱為另類教育或體制外教育等),一路顛簸走來,已是二十個年頭了,其間經過無數人的努力,道不盡的辛酸!
在立法院「論車算」的法案中,這樣的小法案,受影響的人不多,根本不足引起眾多立法委員的青睞,尤其是大牌立委!
今天(10/15)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已就「實驗教育三法」進行官、民版併案協商整合,實質審查完畢。後續將交付排程進入院會,倘若一切順利,即進入二、三讀,完成立法。

果是如此,實驗教育便將邁入一個具有法律位階的新紀元了!
感謝每一位曾經參與過教育思維運動的發起者、官員、各級民意代表、學者、教授、教育界先進、實驗教育家長及學生!
在這選舉活動緊鑼密鼓的時刻,林佳龍委員尚且專程撥出時間為這群小眾發聲努力,這種追求公理、正義的堅毅精神,真非一般算計型的「政治人物」能輕易望其項背。
特別感謝林佳龍委員及其整個問政團隊的長期付出與持續努力!

邁向實驗教育法律上坦途的百步之路,我們已經走了99步,就剩立法院最後二、三讀的一步之遙,我們懷著期待又忐忑的心情,深恐一有不慎,此後無人願意再如此堅定地守護實驗教育了!
我們期望能快點聽到法案通過的鞭炮聲,但是,我們需要各位一同「點香」

點香活動:
一、給予林委員溫暖的支持與鼓勵:
林佳龍 (多年來持續提案關心實驗教育的委員)
國會研究室:02-2358-8358
台中服務處:04-2382-9229;04-2262-0088
二、給予黃委員溫暖的支持與鼓勵:
黃志雄 (關心實驗教育,且為相關法案提案委員之一)
國會研究室:02-2358-6391
樹林服務處:02-2680-0775
鶯歌服務處:02-8678-0909
新莊服務處:02-2204-2269
三、給予蔡委員支持與肯定:
蔡其昌 (實驗教育相關法案提案委員之一)
國會研究室:02-2358-6151
清水服務處:04-2623-8581
大甲服務處:04-2688-7555
四、感謝教育委員會程序委員:
許智傑 (將實驗教育法案排入教育委員會審議的程序委員)
國會研究室:02-2358-8151
鳳山服務處:07-768-2666;07-768-1899;07-768-1899
五、讓你選區的立法委員知道:我們在等「實驗教育三法」的二、三讀!

2014年8月20日 星期三

重要權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學費補助」申請簡介

實驗教育學生的重要權益又實現一項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學費補助」開始接受申請了!
感謝林佳龍委員已往會期的極力爭取,感謝蔣偉寧前部長當時的承諾,感謝現任教育部官員的兌現!

依據教育部民國1021231日修正、於10381日施行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教育辦法」第十七條之一之規定:
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依前二條規定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得比照上開辦法有關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依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學費補助。所以,實驗教育(個人、自學團體、機構)之學生,均可依上述辦法申請學費補助。簡分如下:

一、參與實驗教育,且同時依十二年國教多元入學方案取得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學籍」之學生,請依「合作計畫」所議定內容(補助款之歸屬權利)直接向學籍所在「學校」申請學費補助

二、未取得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若符合附表一之條件,請填妥附表二(0827修_非學校型態-私立高中申請表)附表三(0731非學校型態-私立高職申請表)之表格,於附件一所定之時限期日(民國103923),檢附相關文件,向相關教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學費補助。
1.個人自學學生:向戶籍所在學區之教育主管機關提出。
2.團體或機構學生:依團體或機構之管轄教育主管機關提出。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4條「學生於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就讀者,其免納學費之條件及補助,規定如附表一。」意即,103學年入學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學生,得於103923日前依「附表一_103學年度起入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條件及補助表.doc」申請學費補助。
機構或團體可選擇協助(協調、彙整)學生或家長向縣市教育主管機關之經辦送件申請,或向家長說明後,由其個別、自由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至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究竟可以申請多少學費補助,則視機構或團體就該學年度所申請之「高中階段課程」所屬類型而定,且因各縣市而異,敬請參考下列附件二高級中等學校103學年度學費收費數額
若家長選擇不讓教育部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查申請人102年家戶年所得,則可選擇列為家戶所得逾148萬,領取每學期5,0006,000元之定額補助。(依所在縣市政府而定)

您可運用所附申請表格,如有疑義,仍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的資料為主。
詳情可至教育部或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的網站分別下載各類相關表格;填寫完畢後,附上相關的文件資料,向各所屬教育局、處承辦單位送件,提出申請。
以上相關訊息,可以參考「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的專屬網站,或瀏覽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網站公告;台北市(103/05/05公告),其他縣市(103/04/28公告)。敬請把握時間,這是每學期一次的機會,逾期,該學期補助就不得申請了!

如果你有任何問題,請直接和你申請縣市的承辦人聯絡。但是地方縣、市的承辦人大部分都還不甚清楚作業流程(可能於今年78月甫因業務輪調上任,尚待熟悉業務),各縣市承辦人的聯絡方式如下:


必要時,請直接向「教育部國教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諮詢專線」反應申請時所遭遇之困難,專線 04-3706-1140
目前這個學費補助只開放高中教育階段的學生申請,其他教育階段的學生和家長如果有相關的需求,請向你的教育主管機關爭取比照辦理。

**內文所提之附表及附件,請直接點選連結**


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 (實驗教育三法-行政院版草案)

本資料僅供參考,如有異動,請以政府機關之最新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行政院103-8-4公告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

條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
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
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接受同一教育階段之學校教育,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
第四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第五條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提出。
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
第六條 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申請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教學資源相關資料。
二、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三、學生名冊。
四、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五、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同意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
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
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三、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四、實驗教育理念。
五、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六、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七、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前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修業或畢業,或依本條例規定完成各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第七條 於固定場所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團體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活動教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機構實驗教育之樓地板總面積,每人不得少於四平方公尺
二、教學場地,以地面以上一層至五層樓為原則。
三、建築物應符合D-5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團體實驗教育符合本款規定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之。
四、教學場地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派防火管理人。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利用其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八條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第九條 機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施實驗教育,應事先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二、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退出實驗教育者,不得拒絕之。
三、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應由機構提供必要之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時,輔導其轉出。
四、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瞭解學生學習狀況或實驗教育結果,機構應予告知或提供資料。
五、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之行為。
八、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或續辦,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本人、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第十二條 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學習權之保障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落實。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三、預期成效。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授課時間安排之適當性。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個人或團體實驗教育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籌設實驗教育機構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算二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實驗教育機構之許可籌設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申請延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應於前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前,檢具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實驗教育機構之立案許可,並由該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
一、擬聘之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名冊、學經歷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教學場地之建築物合法使用執照。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免附。
三、前款建築物之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免附。
    前項許可立案之機構名稱,應為某某實驗教育機構,並冠以直轄市、縣(市)之名稱,不得以實驗學校為名。
    實驗教育機構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為學校之名稱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變更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二項立案許可之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算一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申請人檢具之資料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申請人於第一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仍未完成籌設,或其籌設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第十五條 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後,應通知前項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國民教育階段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回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違反者,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轉出、轉入之規定,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返回學校就讀時,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參加需由學校推薦之各項競賽及活動,享有與其他學生相同之機會;設籍學校於學期初,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及活動資訊,屬臨時性競賽或活動者,學校得另行通知。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設籍學校得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向學生收取代收或代辦費。
第十六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前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與學校之合作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第十七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第十八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使其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第十九條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依前二條規定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得比照上開辦法有關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依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學費。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應公開其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向參與之學生及家長說明。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招生簡章載明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於網路公告。
第二十條 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審議。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擬訂實驗教學計畫,於每學年度結束後,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前二項報告,應於受理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並將審議結果通知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團體、機構;經審議通過且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達一年半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本條例施行前,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完成實驗教育證明;屆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於依第二項規定提出年度報告書時,應同時提出該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學年度邀集審議會委員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專業機構辦理實驗教育之訪視;於訪視前,應公布訪視項目,訪視後,應公布訪視結果;必要時,並得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團體、機構進行成果發表。
    前項訪視結果不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並令辦理實驗教育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訪視結果優良者,得作為許可續辦之參考。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期滿三個月前,對機構實驗教育辦理成效評鑑;經評鑑通過者,得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檢具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續辦。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續辦之申請、審議及許可,準用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實驗教育之實施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辦理不善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學生、家長、團體或機構於申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過程中,得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設籍學校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及原住民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第二十六條 實驗教育機構得設學生家長會;其設置及運作方式,準用同一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不牴觸本條例之範圍內,得訂定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前項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實驗教育,於本條例施行後,得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計畫結束止。
第二十九條 依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一、完成三年實驗教育。
二、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後續參與實驗教育,其在學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三年。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