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聲明 106.12.5
壹、主題:
各縣市所屬公立實驗教育學校總數之「比例」計算,不應包含實施「民族教育」之原民學校及偏遠地區學校。
貳、理由:
各方看待公立實驗教育學校數量之多寡,如果只著眼於「比例」之高低,不但缺乏科學論據,更是未能居於教育思維之高度看待教育變革;誠屬失焦,非常可惜!
學校若能秉持符合全人發展的多元教育理念,進行實驗教育(理念教育),何須加以限制總校數比例?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教師不但應當全力支持,更該思考如何適切發展跟進;既然是理想的教育,是否稱為實驗教育,根本不必在意!
倘若只是頂著「實驗教育」之名,卻無任何「理念教育」之內涵,則是「一所」都不應當核准設立,更何況是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的5%、10%或1/3之比例!
自從實驗教育三法實施之後,讓我們真實看見了原住民部落實施屬於自己文化的「民族教育」的需求與日俱增,尤其特定原鄉縣市更是明顯。另外,對於偏遠地區學校的實際運作,也有將實驗教育列為轉型選項之需求。
因此,本聯盟認為:原則上應該是在「質」的層面,確實審核是否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實施實驗教育計畫,而不是單純在校數比例上進行無謂的爭論。退而言之,倘若條例中一定得設置校數比例限制之條款,則下列情形應予排除,不應列入計算之列:
一、符合《原住民教育法》所定義之「原住民重點學校」
二、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義之「偏遠地區學校」
綜上,只有在校數的計算上,加諸例外之排除計算條件,公立實驗教育學校總數之「比例」限制,才能得到合理、務實的基礎,而被各方所認同且執行。
叁、條文具體修正建議: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修正建議草案
原條文第二十條(張廖萬堅委員提案版本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學校總數,不得逾主管機關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五,不足一校者,以一校採計。但情況特殊,其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逐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不得逾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分之一。
前項總校數之計算,不含依原住民教育法所定義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及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義之偏遠地區學校。(此項新增)
共同聯署單位(按首字筆畫序):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
南投縣森優生態實驗教育機構
高雄市南海月光實驗教育學校
黃錫培 (山峰華德福實驗教育學校 校長)
新竹縣照海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弘明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弘明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快樂華德福實驗教育團體
臺中市海聲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海聲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善美真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華德福大地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楓樹腳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道禾實驗教育機構
臺中市磊川華德福實驗教育學校
臺中市澴宇蒙特梭利實驗教育團體
臺中市豐盛華德福實驗教育團體
臺北市台北史代納實驗教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