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取得辦學場域,在法令限制上所產生的困難,終於獲得具體改變了!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多年來不斷透過各種方式,迭次向教育部、內政部及立法委員反應(事例請參實教盟部落格:就實驗教育政策對教育部潘部長之建議摘要/105.6.6),表達實驗教育機構教學場域若限於建築物D5使用組別,在都會區,能夠取得面積大小、區域位置皆合適的用地,不但機會不多,即便有,取得成本相對也較高,絕非一般非營利辦學組織所能輕易克服。
值得欣慰的是,今年初新修訂公布的實驗教育三法,已將此項無法符合D5組別的困難,得以專案方式,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其許可使用類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因此,教育部未來擬發布「專案許可非學教育場地建築物使用類組」辦理要點,讓地方主管機關之許可有所依循。
這項法令的改變,對實驗教育團體、機構而言,不啻是福音,更是辦學之路的一項重大突破性進展。
教育部能夠採納本聯盟之建言,展現協助非營利辦學單位解決困難的積極行政作為,訂定專案許可要點,解決了法令上的限制,非常值得肯定。民間團體引頸企盼的行政上協助,或許能透過這項專案許可的措施,克服場域使用之法令限制,解決部分取得教學場域的困難。
然而,民辦的非營利實驗教育辦學單位,即便是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也面臨缺乏經費無力自購土地的相同困境。倘若能透過政府釋出的閒置學校用地或學校閒置空間,取得教學場域,則上述困擾,都將能輕易解決。尤其在少子化的未來,理當更是如此,才能活化教育的公共資源。
更進一步宏觀思考,倘若將來能夠打破公、私立學校劃分的界線,改成辦學經費由政府負擔70%,民間自負30%,並納入家長代表監督經費使用的機制,特殊困難家庭由政府的社福部門另行依法救、補助;果能如此,才能有機會解決現今面臨的困境,讓教育型態出現新的發展方向,為臺灣教育注入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