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4日 星期五

就實驗教育政策對教育部潘部長之建議摘要

就實驗教育政策對教育部潘部長之建議摘要
~應蘇委員治芬邀約於立法院舉行之教育座談會
魏坤賓  105/6/6
前言:
實驗教育的政策必須具備整體的圖像
一、政策規劃上若僅關注實施類型及範圍,將陷入見樹不見林之可能。
二、實驗教育須藉由教育思維形成的整體教育政策,才能存續,並藉此影響未來的文化及形成台灣變革的力量。
三、家長的理念是關鍵力量;實驗教育若要成為能引領未來的動能,必須先暢通此類學生未來的高教升學轉銜之路及排除就業環境的障礙,才能讓家長產生信賴,進而支持教育的政策變革。

壹、協助地方教育局()解決承辦業務上之困擾
一、整體性事務
()、協助實驗教育組織取得穩定的辦學場域(至少請讓我們安心在現址轉型)
這不僅是實驗教育組的存續根基,更是能否由自助進而助人的關鍵。是以應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擬具行動計畫、設定時程,聚焦於協助非營利實驗教育組織取得適切的辦學場域;包括取得校地及興建校舍。
具體作法如下:

1.
由教育部彙整地方需求,積極進行跨部會溝通,協調內政部進行營建法令之更改,提供實驗教育機構得以建築物D5類組別改制為實驗教育學校場域的需求。
實驗教育三法實施至今,沒有任何一所實驗教育機構轉型成功而成為立法後的受惠者,全因為建物組別之限制。新設機構未來轉型時,同樣也將遭遇此一困擾!建議下列方式擇一進行:

A.
建請由教育部會請內政部於D5類組別中增設「辦理實驗教育」項目
   為何需要花冤枉錢買西裝,穿西裝進活動中心再換慢跑裝?
有一天,阿華想進活動中心慢跑。
校門管制員告訴他:「你必須穿西裝才能進活動中心。」

阿華:「我只是要進活動中心慢跑。」
管制員:「沒辦法,你必須先換了西裝才能進活動中心;你進了活動中心後,想慢跑、游泳或唱歌,都不是我想過問的;旁邊商店有賣西裝,一套三萬元。」

阿華:「可是我進活動中心後,慢跑時還是得穿慢跑裝,西裝根本用不到,在跑步的還是原來的我,沒換成別人啊!」
管制員:「你還是得換穿了西裝才能進活動中心;因為原來進活動中心的人每個都是穿西裝。這是總務處的規定!」

阿華:「以前確實不曾有人在活動中心慢跑,所以他們都穿西裝來開會;可是,現在你必須主動告訴總務處,最近出現了一些想慢跑的人。」
管制員:「但是總務處只有『進活動中心就是要穿西裝』的這款規定,找不到『慢跑』這種類型的規定啊!」

阿華:「那是你必須跟總務處說明,活動中心多了一批想慢跑的人,他們需要穿不一樣的服裝……
管制員:「可是、可是,總務處沒有穿慢跑裝的規定啊……

對以上這段描述感到驚訝、荒謬嗎?
目前台灣的實驗教育機構正面臨類似這段荒謬的情節!

如果實驗教育機構轉型為學校之後,課程、教學、生師人數都沒有太大的差異,為了符合行政機關的程序而花費那麼多的財力、人力,所為何來? 
究竟是辦學的理念、精神內涵、課程重要,還是學校的「硬體」重要呢?

原有的非營利實驗教育機構,若不變更現有教學內容、生師人數,依原條件申請轉型為實驗教育學校,必須得先花費鉅額的資金,將建築物的類組別由D5類改成D3D4類;這近千萬元的費用,對未曾受政府任何補助,全仰賴家長支持的非營利教學組織而言,負擔極為沉重!且變更後對教學運作而言,毫無實質幫助。
這些實驗教育機構遭遇的困境,完全如同上述管制員的說法一般,令人感到無理而荒謬。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乃是建築法授權的法規命令中的第二條條文的附件中的分類中的說明文字,這樣連法令位階都稱不上的「分類名詞」,只需業務經辦層次的跨單位溝通即能解決的困擾,竟然能嚴重到影響整體實驗教育的正常發展,殊難想像!

是以,建請由教育部會請內政部於D5類組別中增設「辦理實驗教育」項目;如需具體建議說明,容另提供。

B.修訂法令:由教育部提案修法,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中增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或立法前成立之實驗教育機構,得適用D5類標準之條款。

2.鼓勵地方教育局()將所屬之文教、學校用地,教育部所屬學產地或其他適合民間組織辦學之公共造產,透過法定程序優惠釋出,提供非營利實驗教育組織辦學之用。

3.非學機構因條例改變每生面積需求的計算方式,導致得招生人數反而變少,應修法讓新舊法並列擇一適用(細節另行說明)

()行政支援:鼓勵地方教育局()將行政對應窗口整合為單一組織,改善事務管轄分類的紛亂複雜;同時也可以避免承辦人員更迭頻繁。
例如:於適當科別中設置「實驗教育專股」,以為受理實驗教育各類申請之互動窗口;或至少是指派穩定的科員專責承辦此類業務。
如果沒有條件能提供適切的資源,至少應該排除以「監督、管控」的行政姿態出現;多展現一點協助與鼓勵的行政對待方式。
例如:檢討過去的評鑑、訪視模式,儘量簡化程序;對於過時且繁多的表報書類,應思考予以廢除或簡化,勿再要求實驗教育組織挪出有限的人力處理填載表單的事務。

二、個別行政事務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高中階段」學生遇到的問題最為繁瑣複雜。單以「有學籍、無學籍,機構、團體及個人」的對應排列組合,便已讓各機關承辦人員產生理解的困難,一般民眾更是無從分辨;如果再加上承辦人員更換頻繁,那更是霧裡看花,令人無所適從了。

解決建議:
1、儘量降低承辦人員之異動頻率;應避免承辦人員的姓名都還來不及讓人認識,就又換人的窘境。

2讓實驗教育與偏鄉小校成為相互扶助的共伴結構
教育局()可以試行將國小、國中直至高中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學生)的寄籍事務尋求適宜的偏鄉小校承辦,委託該類學校統籌辦理行政協助。
例如:主管機關委託小校受理非學計畫申請、實驗教育學生寄籍、核發畢業證書及其他行政協助等。既可解決偏鄉小校招生不足的困擾,又能讓偏鄉教師的人力支應行政單位的業務,同時解決實驗教育學生的學籍需求。非學組織則致力轉型為學校,厚植實力以提供課程、師資及辦學等經驗,成為公校發展的參考對象;主管機關承辦人員便能專注於整體政策的規劃、執行及程序簡化。如此便能讓三者形成循環互助,共生互利的機制!

貳、敬請教育部提案修法或調整之建議
一、教育部應跨部會整合與實驗教育三法相關的整體法令修訂
例如:跨部會協調,舉凡其他一般學校得行使之權益、聘請外籍師資的限制、健保雇主提撥稅率、適用文化教育所得稅之免稅標準調整等事務,目前實驗教育組織尚無法享有,皆仰賴中央之協助。

二、讓實驗教育「實質」成為體制教育之類型之一
從政府部門到一般家長,都能體認「實驗教育(另類教育)」早已不是體制外教育,而是政府認可的教育類型之一;如此才能讓大家正視這類教育的發展需求。

三、行政支援、組織單一化
整合為單一組織,理由已如前述。
例如:中央在組織上應成立「實驗教育專科」,以為受理實驗教育各類申請之互動窗口。

四、個人、團體自學,應該與機構型之實驗教育計畫有所區分,各自以專法規範
思考於現行條例中修法,非學個人、團體自學實驗教育機構」以區分篇章的方式各自規範,甚至兩者均單獨立法。
孕婦產檢可以找牙醫嗎?一樣都是醫生啊!
是的,至少都受過醫學養成歷程,通常都比一般民眾具有更多的醫學常識;然而術業有專攻,合適與否才是應當考量的關鍵。
立法當時,行政機關為了解決實務現況及方便管理,並期待能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對應區隔,所以將個人、團體自學、機構等類型全部歸類在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範疇。
然而,類型可以被簡易歸併,但實質運作則不然;這三者之間各有其不同的特質與存在價值,審議之專業角度也各不同。合併審議,不論實質或程序,目前都已產生如同孕婦產檢找牙醫的困擾了!

建議:
1.短期內各級主管機關仍應再度舉辦審議委員共識營的會議,並建置審議委員資料庫,以凝聚更多審議實務經驗。
2.未來各級主管機關在審議會籌組時,仍應透過聘派不同專業代表之方式,將委員類別進行區分,以符合各種不同的審議需求。
3.個人自學之審議模式,應進行通盤檢討,並思考是否修法解決目前案件過多所產生的審議實質困難。
長遠以計,個人、團體自學,應該與機構型之實驗教育在實施條例上的規範有所區隔,或各自立法施行
個人、團體自學,與機構型之實驗教育的發展歷程及實務需求均各自不同,已如前述;日後仍應重新以條例立法前的規劃為思考核心,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中的個人、團體自學機構型實驗教育有所區隔,各自規範或單獨立法;最低限度則應由不同之審議委員審議。

五、積極協助現有實驗教育機構轉型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六、至少讓實驗教育機構得以類「學校化」
修法加註一條條文即能解決現有紛亂現象;即讓實驗教育機構得以類學校化的條款:其他關於學校之規定,於性質合宜、相同之權益範圍內,實驗教育機構得準用。
此外,讓實驗教育機構得自行保管學籍、核發等同畢業證書效力之證明;則實驗教育機構未必皆須辛苦轉型,或許也能發展出另外一種具有特色的獨特教育類型。

七、實驗教育的師資養成,實驗教育組織納入教師實習認證,均待建置制度。
此乃協助包括公辦公營及其他各類實驗教育取得師資的最重要程序,倘無適切的師資,如何踐行特定教育理念之實驗教育?

八、轉學之認定,尤其是高中生的畢業學分認定。
目前已造成一般學生及實驗教育學生的轉銜困難,造成學分不足無法畢業;或接受實驗教育期間不夠,無法取得完成實驗教育證明,以致兩頭落空。縱使已完成高中階段的學習,仍然只能拿到國中畢業的學歷證明。

九、協助提供可勾選及增刪的學校型態之「實驗規範的例稿。
實驗規範涉及排除法令範圍複雜,若無教育法令之專業人士協助,絕非一般學校或教育單位所能獨力完成。

實驗教育的先行者必須要扮演協助的角色,提供另類教育的辦學經驗給予公校參酌。才不至於過一段時間,便傳出一連串負面訊息,令熱心支持的家長傷心失望。
請大家能先理解這些「辦學多年」的非營利法人所成立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到底經歷了哪些困難?有哪些心得足供借鏡?未來可以扮演甚麼角色?

在此邀請我們的各級政府,對這些辛苦多年的非營利組織,好好扶他們一把,讓他們走得更穩健,在前面好好帶路,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後面的人跟著重複跌倒、摔跤;我想這才是大家所樂見的「理想教育」發展之道!

2016年6月6日 星期一

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之建議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之建議
105/6/6
壹、審議委員之職能有一定之範圍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之規定,審議會於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學習權之保障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落實,並尊重家長及學生之多
    元文化及信仰。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三、預期成效。
本條例第8條: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綜上:審議委員審議時,應聚焦於申請者之實驗教育計畫是否具備特定之理念,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實施後之預期成效是甚麼?
以及學生學習權之保障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落實,並尊重家長及學生之多元文化及信仰。
除此之外,審議委員似乎不宜在程序上有置喙之餘地;亦即審議範圍並非得以就計畫內容漫無邊際地以裁量名義進行自為變更之實,甚或逾越法定審議之職能。

貳、個人自學、團體自學之審議,應該與機構型之實驗教育計畫有所區分
孕婦產檢可以找牙醫嗎?一樣都是醫生啊!
是的,至少都受過醫學養成歷程,通常都比一般民眾具有更多的醫學常識;然而術業有專攻,合適與否才是應當考量的關鍵。
立法當時的實務現況是行政機關為了方便管理,並期待能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對應區隔,所以將個人、團體自學、機構等類型全部歸類在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範疇。然而,類型可以被簡易歸併,但實質運作則不然;這三者之間各有其不同的特質與存在價值,審議之專業角度也各不同。合併審議,不論實質或程序,目前都已產生如同孕婦產檢找牙醫的困擾了!
建議:
1.短期內各級主管機關仍應再度舉辦審議委員共識營的會議,並建置審議委員資料庫,以凝聚更多審議實務經驗。
2.未來各級主管機關在審議會籌組時,仍應透過聘派不同專業代表之方式,將委員類別進行區分,以符合各種不同的審議需求。
3.個人自學之審議模式,應進行通盤檢討,並思考是否修法解決目前案件過多所產生的審議實質困難。

叁、長遠以計,個人、團體自學,應該與機構型之實驗教育在實施條例上的規範有所區隔,或各自立法施行
個人、團體自學,與機構型之實驗教育的發展歷程及實務需求均各自不同,已如前述;日後仍應重新以條例立法前的規劃為思考核心,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中的個人、團體自學機構型實驗教育有所區隔,各自規範或單獨立法;最低限度則應由不同之審議委員審議。

2016年4月25日 星期一

民間教育團體反粗暴廢校聯合聲明

民間教育團體反粗暴廢校聯合聲明 新聞稿
2016/04/25

臺灣另類教育學會、臺灣實驗教育聯盟、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等民間教育團體發表聯合聲明,嚴厲譴責苗栗、澎湖等縣市粗暴裁廢偏遠小校,嚴重損害本就弱勢的偏鄉學子學習權益,也將衝擊偏鄉的永續發展。聯合聲明呼籲新、舊政府及新、舊任教育部長,應檢討政策,極力避免地方政府類似以經濟效益為考量前題的偏地教育政策。

苗栗縣今年一口氣要廢五所偏遠小校,其中大湖新開國小日前舉行裁併校說明會,新開村民為了護校,把會場內外擠得水洩不通,連神明都被請來護校,抗議聲不絕於耳;澎湖今年也預計廢除白沙港子、西嶼赤馬及湖西菓葉三小校,兩個縣市都屬財政困窘縣市,但也都以縮減社福及教育預算為撙節開支的手段,引起各界撻伐。

臺灣另類教育學會理事長馮朝霖以「不仁不義」形容廢校舉措,他說,受教權乃是至為根本之權利,偏鄉居民本身就是社會弱勢,國民學校之裁廢勢必更負面影響其下一代受教權之品質,因此廢校政策「不仁」;一旦小校裁廢,偏鄉家庭(很大部分為經濟與文化弱勢)迫於受教育機會受損,必然放棄其僅有的經濟依憑,向城市移動以尋求生存發展機會,如此的後果必然造成偏鄉人口與學生數更加速減少,以致於造成「惡性循環」,因此裁廢小校也是「不義」的國家政策。

澎湖白沙港子國小廢校,學校家長會建議學校取消運動會,改以募款支持全校師生「畢業」旅行,偏鄉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推動中心召集人、政大教育系教授鄭同僚憤怒地說:「多麼諷刺!明明知道,這些孩子的弱勢家庭連簡單的旅行都付不起,怎麼還忍心廢了他們的學校呢?」鄭同僚說並不一定非廢校不可,他以自己正在協助教育部推動混齡實驗教育為例,表示這樣的方式可兼顧經濟效益與學校的永續發展。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秘書長魏坤賓也說,教育不是企業經營,不宜單純以經濟效益為考量!他更從學校的歷史記憶面指出,母校,不只是學校;對許多人而言,更是一輩子的生命記憶。姑且不論廢校後在偏鄉造成的不便與艱困,對就讀中學童將產生多深遠的影響;光只是「畢業」,便已有許多離情依依的不捨,更何況是像拔除成長歷史的「廢校」之舉。他呼籲不論任何層級的主管機關,請不要施行這種只評估眼前利益的決策,導致扼殺了孩童未來的成長追憶權!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理事長謝國清也舉彰化縣的政策為例,彰化試辦大學區的方式,落實學生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促進各校良性競爭發展學校特色,符合多元教學發展需求;部分縣市卻反其道而行,不只不給學校轉型改變體質的機會,反而動用警政單位人力調查非設籍學生轉入小校就學,執意裁併學校。謝國清呼籲曾在中央有推動活化校園發展特色學校政策經驗的新任教育部長潘文忠,應有具體的表態,積極促進偏遠學校的活化與轉型。

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秘書長陳振淦也援引教育部小校再生研究報告指出,偏遠小校只要有機會發展主體價值,就可讓學校的效能翻轉,讓學生的整體能力翻轉,偏鄉學子更享有都會學校看不到摸不到的自然資源,正可補套裝知識的不足,有效深化並活用知識,因此小校不宜輕廢。

多所曾參與當年雲林縣小校優質轉型的學校校長也加入聯署聲援。雲林縣山峰華德福實驗小學校長黃錫培說,小學是國民基本教育,這個國家應該承擔起偏鄉教育的責任,不該放任地方政府以財政考量廢掉任何一所偏鄉的學校;雲林縣育英國小校長許宏男也指出,小校的去留,裁併非唯一選項,轉型或多元經營亦是可行,教育部不應以國民教育階段為地方縣市教育權限為由,放任不管。他呼籲政府可以在政策及經費、人員編制,負起積極的政策性規劃。

民間教育團體反粗暴廢校聯合聲明

一、臺灣是民主法治國家,因此享有平等之國民教育乃是每個國民之基本人權,但近幾年因為少子化等因素造成偏鄉學校學生人數逐年減少,中央與地方政府不僅缺乏積極有效作為,以挽救這些學校的生存發展,反而不斷以經營成本藉口,意圖以最便宜行事手法逃避其政治責任,我們要予以嚴厲譴責。

二、「窮不能窮教育,不能窮小孩」,我們對於部分縣市拿著重大預算赤字作大刀,不斷砍向弱勢的社福和教育預算,尤其一味以經濟效益為考量,逕予裁併偏遠小校,民間各界無法苟同。

三、調查全國各縣市的裁併校標準(或實際裁併的人數下線),目前苗栗幾乎是全國小校裁併標準相對嚴苛、「手段」(護校限制)最多的縣市,此外,澎湖縣亦一口氣裁併白沙港子、西嶼赤馬及湖西菓葉三所小學,兩縣市的做法都以學生人數作為首要評估指標,與其它各縣市致力推動實驗教育或小校轉型政策背道而馳。

四、行政命令隨時可以收回,端看縣長態度。當年(2006)雲林宣佈廢校後引起地方反彈,縣府體察護校聲音,終於翻轉政策,成功推動學校轉型優質化,很短時間就煥發出數不盡的感人教育故事和案例,更成為全國教育改革發展最亮眼的縣份,顯見小校改變體質不是不可能。

五、偏鄉教育問題涉及深層結構的問題,改變偏鄉教育關鍵在教育思維的轉化,廢校僅是鋸箭式逃避,不能根本解決問題。廢校後的小孩被迫轉進其它學校,只會讓問題更形隱藏。而且偏遠學校除具有教育功能,有不可替代的特殊社區社會文化功能,廢校之後反而容易導致偏鄉面臨廢村更深層的危機。我們要呼籲各級政府正視,小校廢校,不只嚴重侵蝕偏鄉孩童的學習權益和品質,廢校接下來更可能引發廢村的惡性循環,不可不慎。

六、包括教育部委託的「偏遠小校之再生」等研究結果都顯示,偏遠小校是國家教育創新及教育多元化的基地,實驗教育三法通過後,各縣市都在積極鼓勵小型學校轉型推動實驗教育,即使不用實驗教育三法,以雲林推動「小型學校轉型優質計劃」經驗,亦可徹底改變學校體質,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效能和文化刺激,具體落實偏地弱勢學童在地照顧,不一定非要廢校不可。

七、我們呼籲各級政府謹守人權倫理,體察事實,研擬更週詳有效政策及配套,協助小校逐步具有彈性轉型與改變體質的機會,進而推動社區整體發展計畫,尋求永續生機。

聯合聲明單位團體:
臺灣另類教育學會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
偏鄉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推動中心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雲林縣山峰華德福實驗小學(黃錫培校長)
雲林縣樟湖生態國中小(陳清圳校長)
雲林縣育英國小(許宏男校長)


2016年1月12日 星期二

招生方式一直走在創新標竿的清大,還能往多元、開創更邁進!

網羅特殊人才 清華大學「拾穗計畫」
                                                                                                                              魏坤賓
清大一直都站在引領招生創新風潮之先的位置
從大眾耳熟能詳的繁星計畫,一直到特殊選才的「拾穗計畫」,清大一直都擔任引領招生創新風潮之先的角色。該校不僅網羅人才不餘遺力,在程序的實際做法上,更是不斷注入創新的元素,試圖突破現行招生方式,讓一般「無法經由現行招生管道入學或透過現行招生管道入學相對不利,但符合校系選才需求」之學生有機會進入清華就讀。這樣的精神與用心,甚值得社會大眾給予高度肯定!

希望未來能再有所突破
下列兩項因素如果未來能再有所突破,必將是現行大專院校招生方式的重大變革。

首先,冀望清大能帶頭融入新的選才標準
清大固然已網羅各領域特殊才能或特殊優良行為學生,包括:總統教育獎得主、資訊軟體、物理、生物、多國語言、西洋棋、文學創作、冒險、滑輪、表演藝術、社會公益楷模,以及經濟逆境奮發向上之全國傑出學生,錄取面向十分多元。
前述選擇標準,基本上是分為兩大類:一為「具有特殊才能」,二則為「具有特殊優良行為」;特殊優良行為之選定入學,有其肯定學生奉獻社會行為的價值意涵,值得肯定。至於讓具有特殊才能之學生以此方式入學,乍看亦能得到大眾之認同。然而,再進一步探究,後者之精神本質仍在於擇取各領域之「資優、頂尖或特殊」專才;固然符合顧名思義之「特殊」選才標準,但選擇之面向本質仍然有待商榷。

進入大學之後,是否應該直接分發系所學習專業領域之課程,以延續其天賦異稟之特殊才能?清大在此項程序上,採取了以「清華學院學士班入學,該班特色為大一不分系」之作法。顯然清大持「大一不分系」之模式,背後應該也考量了具有特殊資質的菁英,其潛在能力不應過早被界定,或者仍有其他待進一步輔助、確認之必要。
能力特殊的資優學生,固然在某些領域有超越一般人之處,對學術、知識的研究也有其一定的存在意義。但是,頂尖的專才縱然一路鑽研學術至最高領域,如果沒有其他社會性學習,本質上仍然無法擺脫「偏才特質」的疑慮。

台灣的大專院校,究竟該如何培養未來趨勢下的人才呢?就此部分,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曾經表示過其觀點。他認為:大學最重要的還是通識教育,而專業應該是研究所後再學習的,這樣訓練出來的人才,才會是領導人才。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董事長嚴長壽也提到:應該先「學會做人」,再來談與就業相關的「學會做事」。這兩位深度影響台灣社會的重要人士,不約而同的提到「學會做人」的重要程度遠高於「學會做事」的專精能力學習 (詳參:張忠謀:通識教育才是最重要的/聯合新聞網2015)。顯然的,前述兩位先生的看法是:未來具有影響社會深遠能力的人,未必是在某一領域具有特殊能力的天才,而應該是具有高度社會性發展學習的人,才能在未來趨勢中影響社會,引領大眾。

到底甚麼樣的學習歷程,可以符合張忠謀、嚴長壽兩位先生眼中的「學會做人」之標準呢?讓我們試著從下列實驗教育學生之特質、特色,檢視能否符合他們兩位的看法。

一、驗教育學生具有多元的學習歷程
除了五大領域課程,尚有大量系列且完整的藝術學習,如音樂、美術、戲劇、木工、金工、泥塑、手工編織及農耕等課程;課程中主軸理念明確,各科之間縱橫交織,組成完整面向的生活學習,提供學生完成自我發展的需求。讓他們在生活學習中養成鋼鐵般堅強的工作意志力、和諧解決問題的能力、清明的思想及豐富的創造力。

二、能成為團體中的影響者
自幼即在肢體、合作(如合奏、合唱)的學習中,產生正向、積極與健康的影響力,能成為團體中的影響者,而不僅止於發展「個人」的自我管理能力或只是團體中的「存在者」而已。例如:
華德福教育引導學生成為邁向自由的人,不只是「被管理或管理自己」的角色,是要能成為自己發射光芒的影響者!
台灣目前的社會現況,薪資給付成為僅是工作與管理的對應報酬,卻無法讓能力完整地展現;特定事務的工作分配可以是管理的內涵,但能力特質的展現,不該成為只是被區劃、管理的對象,必須透過自我放射,產生影響力。

三、真正的社會能力,未必是一般紙筆測驗所得檢測而得
這些實驗教育下成長的學生,可以透過各類累積的成果、作品,展現上述的特質與能力;但這些能力,卻未必是一般紙筆測驗所得檢測而得。

欲達到人格、心理健全,身體、學習能力必然也要發展夠完整。而這類學生,不但身體、學習能力都發展夠完整,更是人格、心理健全,具有影響未來社會的能力發射者,絕對是各大專院校應該透過「特殊選才」極力網羅的學生。
基於上述解析理由,日後清大不但應該延續其招生創新引領者之特色,更須將此類學生之特質列入特殊選才之標準,以讓這些學生進入學校,成為發射光芒的影響者!清大以外之其他大專院校,也應該考慮以此方式突破現有招生之框架。尤其在面臨少子化的時代,上述招生選才的思考模式,不僅可以破除明星高中的迷思,讓高中學習全面化、平均化,更能讓大學走向「特色化」之發展,可謂一舉數得,創造多贏!

其次,有賴教育部的突破與努力
特殊選才的招生模式,固然已經豎立了其標竿價值,然而標竿也僅止於標竿。教育部在105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計畫中,共核定21所大學辦理,預計招收學生名額僅有151(詳參:105學年度大學多元入學升學網),可謂杯水車薪,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大學選才,不應該只限縮於傳統筆試(詳參:美國頂尖大學選才 取消考試成績,翻轉教育 作者:程遠茜 2015/08/14),其理由已如前述。誠摯地建請教育部,大膽開放,讓各大專院校自主邁向創新的招生方式,才能讓學生達到真正適才適所,並符合教育部「適性揚才」的目標!

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凝聚實驗與創新的力量-全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共識營

本聯盟很榮幸能協助促成辦理此次(104.12.21)盛大的重要活動;相信對日後實驗教育計畫的審議,將逐年凝聚共識,為實驗教育提供更多的協助力量!
教育部國教署之審議委員共識營活動訊息
教育部於今(21)日在高雄首次舉辦全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共識營,邀集各地方政府及本署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藉由討論和澄清實驗教育的理念與價值,解析與釐明實驗教育法規及實務疑義,凝聚實驗與創新的力量,促進實驗教育永續發展。教育部林騰蛟次長親臨主持開幕儀式,與各縣市實驗教育審議委員進行交流。
本日活動辦理兩場次專題座談,分別邀請長期深耕實驗教育的推動者,包括臺北市立大學吳清山教授及前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校長曾憲政教授擔任主持人,並由臺灣實驗教育聯盟魏坤賓秘書長保障教育選擇權聯盟陳怡光理事長擔任引言人,由國立政治大學馮朝霖教授、中正大學鄭勝耀教授臺中市磊川華德福實驗教育機構林玉珠校長、臺北教育大學周志宏教授中華民國振鐸學會丁志仁理事長等人,共同暢談實驗教育推動理念、並分享各縣市申請案例實務研討。
本次活動除專題座談外,並採「世界咖啡館」模式分組討論,由專家學者擔任桌長,帶領各縣市代表進行主題式研討,以互動討論確實瞭解實驗教育之精神與價值,深入探討實務運作所面臨之種種問題,與會人員收穫滿滿,並表示透過本次活動,將為未來實驗教育推動,帶來正面、積極的能量。
實驗教育強調「創新求變、適性多元」的核心精神與價值,因此,期望此次共識營匯聚各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的共識,鼓動這一波實驗與創新的力量,共同永續推動實驗教育穩健發展。

2015年12月23日 星期三

實驗教育計畫與審議核心之芻議

實驗教育計畫應該注意甚麼?     魏坤賓
一、為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3條特別強調設立實驗學校必須依據「特定理念……進行整合性實驗教育」此一要件?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為何要求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預期成效」此一因素?這兩項概念與實驗教育思維有何關聯?從事實驗教育者應該如何將其轉化為實驗教育計劃,以體現實驗教育之精神及目的;而審議會之審議重心為何?與前述兩項概念有何關聯?

二、學校就條例第3條所指「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教育實驗,此與實驗教育之精神及目的有何關聯?從事實驗教育者應該如何將其轉化為「實驗教育計劃」之內容?審議委員之審議重心為何?

個人管見
謹將下列個人參與實驗教育歷程之管見,就教於教育先進,冀望專家、學者能讓「實驗教育思維」與「實驗教育條例」之間產生連結。同時也期待台灣各、縣市審議委員,能就此部分形成共識,並成為日後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的重要參酌方向之一;茲簡述如下:

實驗教育的精神,乃是以多元、創新的教育思維,試圖改變只注重「教學者依特定之課程綱要,單純講授學科知識及抽象概念;藉由學科紙筆測驗的評量方式,驗證學生學習知識的成果」的教學模式;期望實驗教育的施行者,藉由特定教育理念之實踐,達到教育實驗所預期「引導學生發展適性、多元、創新能力」之成效,此亦為實驗教育之最重要目的之一。
從特定教育理念之施行至達成預期成效之間,必須經由計畫性的課程設計、教材選擇及師資培育等核心教學活動,進而輔以合宜的入學方式、組織型態、行政運作、設備設施及家長參與等協助事務,共同形成「實驗教育計劃」之內涵,以建構具體而充分的整合性教育實驗。

主要教學活動與輔助性的協助事務之間,必須具有縱橫交織的連結,才能構成有效而完整的計畫內容。法令限制及行政主管機關的輔導、監督,應當保持在衡平之間;為了避免斲傷「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之精神,乃透過「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賦予「實驗規範」排除法令限制,防止對教育實驗所生的干擾,以維護此部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所欲成就「鼓勵與促成多元、創新」的精神;此亦為實驗教育三法的核心目的。

綜上,建議審議會於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能將下列思考方向列入參酌:
1.欲實施之教育實驗,是否具有多元、創新的教育思維?是否具有特定教育理念?

2.包含課程、教學及師資等主要教學活動與輔助性的協助事務,亦即實驗教育計畫,是否具有整合性教育實驗之特質?內容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以達成預期成效?

3.實驗教育計畫之實施,能否保障人民的學習與受教選擇權?

4.實驗教育計畫之實施,是否具備適性學習、符合學生身心發展及維護基本人權之友善教育環境?

5.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是否具備穩定的經費來源及健全的財務規劃;收費是否合理?有無適當的課程安排?

6.審酌參與計畫人員的資格及合宜的專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