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8日 星期六

教育部《一生一平板政策》-- 建言二

 

具備「數位公民素養」➡分齡使用➡建置防護網、不漏接➡形成完整良善的政策。🏵
非常感激教育部安排此次關於「數位公民素養」的研商交流座談會議,促成公、民對話,冀望能形成符合全體學生「素養教育」需求的「共好」政策。💖
🎯期待趁勢喚起數位時代親師生的關注,養成「使用工具」的優質主人能力;藉由學校教育路徑,成為一項良善的社會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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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數位學習精進方案研商會議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主要發言摘要         2021.12.14

一、前言:

使用數位工具,已是當今時代潮流,無法逆勢而擋,本意也非阻擋使用;但如何減除或降低親師的耽心、疑慮與爭議,在政策措施上擇其優勢與提供助益,防止對學生因非刻意而衍生的危害,乃本聯盟關注之核心。

二、政策上待衡酌的適當性

()駕駛汽車做為交通工具,是時代必需工具,但駕車應有的適齡與身心狀態、考照條件與程序、交通素養之具備等,都有社會制約形成的規範;影視等觀賞,亦有保護、輔導與限制級之分級制度。前述本旨,皆在人們運用工具需求與保護個人及社會的整體安全之間,找出衡平的規範。

()政策上擬自小學一年級,即開始使用數位工具,建議進一步考量,此一措施對幼齡學童身心發展的適當性因此,摘錄《數位公民素養課》一書部分重要內容如下,以供政策推行之參酌。

1.應避免數位工具成為宰制兒童的數位奶嘴(p.63)

2.學生認知與道德發展(p.106/皮亞傑/兒童智力發展)

A.感覺動作期(0~2)

B.運思前期(2~7)

C.具體運思期(7~11)

D.形式運思期(12歲起)

故而,應思考哪一學習階段(年齡)的學生適合開始接觸數位工具

3.家長、教師陪同學生預備好使用數位工具的「素養」了嗎?

同前,《數位公民素養課》該書(p.26)指出,學生是否適合,準備好使用數位工具,父母、家人至少應該自我檢視、回覆下列問題

A.孩子是否已具備足夠的社交情緒上的技能,能夠明智地使用連裝置?

B.孩子知道怎麼維護自己的網路聲譽嗎?

C.孩子有辦法停手嗎?

D.孩子知道該如何打造並維持健全的關係嗎?(亦即,懂得自保,避開網路霸凌、掠食者、色情簡訊、情色報復、性勒索等網路危險。)

E.孩子知道怎麼保護自己的隱私與個資嗎?

F.孩子懂得判斷網路得來的資訊嗎?

G.孩子是否足以擔當數位領袖?

4.基於兒童尚未具備自行保護隱私的能力之前(尚不足13),建議比照該書(p.109)所提以《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之專法保護方式,儘速於國內推動建置相關保護兒童隱私的法制。

5.要讓孩子具備「數位公民素養」,不是「突然具備」,而是需要透過身邊的成人一起協助,讓孩子採取下列步驟,逐步養成自行設限的能力,全家一起取得健全的美好平衡(p.176)

A.步驟一:自我教育螢幕時間

B.步驟二:藉科技管理科技

C.步驟三:(家長)以身作則

D.步驟四:練習放下

E.步驟五:接近大自然

倘若能在政策上,關注並制定兒童分齡使用的規範步驟,相信必是良好的政策。

三、全面實施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政策上的推動原因,主要是考量新冠疫情期間課程實施與學生學習的需求,以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的學習需要。

然而,上述這些因素,是否已構成全國性、各級學校學生不分齡,與全年特定時段全面實施的合理基礎及必要性;前述實施條件,有請主管機關再行評估審酌。

四、可行性

()當幼童學生因使用數位工具產生的生對生糾紛、爭執與設備毀損;當青少年因使用界線與教師發生管教衝突、對抗;這些額外衍生的校園使用秩序問題,教師是否都已有心理預備與處理能力了呢?

()當學生回到家中,因為學校提供了數位載具,衍生家庭必須對應預備工具時,經濟弱勢家庭的資源需求,如何解決?使用約制若產生衝突,如何處理?家長是否都預備好應對與處理能力了呢?

五、比例原則

諸多醫學報導,包含衛福部的護眼保健宣導,都一再強調3CVR等產品的藍光,對成長中學童將造成不可回復的永久性傷害。因此,學生使用數位工具,學校與家庭的合計時間,究竟如何規範才是合理?那些課程需要,多少才能符合適當的比例原則?

以上這些問題,都有賴政策推動前,預先妥善規劃,方為上策。

六、分齡使用之具體建議

建議依照學生身心發展階段,一到四年級,應當儘量嚴格避免接觸、使用3C產品;五到八年級,於約定原則後與成人陪伴時,有限度使用;九到十二年級則是在具備數位公民素養,有能力成為工具的主人後,再進行精準運用

七、結語

對學生發放平板,當然不直接等同產生3C與網路危害的結果,但成人可能因此不小心開啟了這扇學生「直通不適切虛擬世界」的便利門!

請主管機關能理解,為何家長有「家長努力保護,政府背後拆台」的抱怨。

所以,簡要彙整前述具體實施步驟為:

具備數位公民素養à分齡使用à 建置防護網、不漏接à形成完整良善的政策。

非常感激教育部安排此次關於「數位公民素養」的研商交流座談會議,促成公、民對話,形成符合全體學生「素養教育」需求的「共好」政策。

期待趁勢喚起數位時代親師生關注,養成「使用工具」的優質主人能力;藉由學校教育路徑,成為一項良善的社會運動。





《教育部執行發給學生平板電腦政策之建言》致教育部的公開信

👉適齡取得駕照可開車上路
🏵具備數位公民素養才運用3C
發放平板電腦,當然不直接等同製造學童網路成癮,但成人可能因此不小心開啟了這扇學生「直通不適切虛擬世界」的便利門!
倘若,我們在兒童心智發展尚未成熟之際,提供了不當的工具,即便工具本身再優質,都很難避免對學童造成身心傷害;因此,必須先讓學生們學會如何「當工具的主人」,才能有資格擁有這些工具
電腦、平板、手機,都只是「工具」,學生才是學習的主體;我們必須努力陪伴學生,走過數位設備帶來的誘惑,才能讓學生有能力成為使用媒介、工具的主人,而不是讓學生被工具宰制、綁架,失去心魂的力量。
💖(文長,但影響深遠;請慎入,或耐心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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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教育肩負使命感與高度熱情,令人尊敬的潘部長:
潘朵拉的盒子一旦打開,不僅收不回來,更將引來一場無法收拾的災難!
教育部政策:「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班班有網路 生生用平板」
我不知道這項政策是否勢在必行,或是還有討論後再執行的空間?
請容許我下列直言而懇切的建議,再次敦請 部長裁示,請部內同仁重新思考這項政策的適切性!
🎯數位媒體不當運用、3C效應所引發兒童陷入身心發展與學習困難的議題,在世界先進國家都引起廣泛的關注,政府部門更力圖遏止危害擴大。
諸如:兒童依賴電子產品成癮,輕則視力受損,再而專注力不足、焦慮不安、學習力低落、創造力受損,嚴重者引發身心失衡,影響溝通協調與人際互動的能力;更嚴重者甚至產生幻覺,躲在虛擬空間無法面對真實的世界。也有青少年、成人因墜入不當線上遊戲,而陷入犯罪危機,形成社會案件。
發放平板當然不直接等同這些結果,但成人可能因此不小心開啟了這扇學生「直通不適切虛擬世界」的便利門!
上述這些現象,國際上許多國家的政府部門,尤其教育與心理醫療領域,都投入大量資源在研究與遏止情況惡化、改善現況。
相關報導參見:
法國總統馬克宏2017年立法通令,高中以下學生禁止帶手機進校園
AI時代,為何蘋果、Google主管竟不讓小孩碰電腦?
美國(矽谷)科技業經理人家長 為何拒絕讓孩子用3C
期待我們的最高教育主管機關,能進一步進行衝擊影響評估;否則,極力推行這項政策,非常可能是與教育本旨背道而馳,日後恐怕將因肇始這場災難而成為眾矢之的,建請謹慎、謹慎、再謹慎!
優質的「人的教育」,關鍵在溫暖的師生互動,不是提供冰冷的「知識、智能學習」工具;這是108課綱素養導向的核心精神!
🎯學生的學習,貴在父母、教師給予溫暖而有品質的陪伴,才能養成學生自主學習的熱情與動力,發展出健全的內在人格。提供平板,猶如媽媽不提供真實的母奶與溫暖的擁抱,卻用冰冷的「人工奶嘴」試圖取代母親,安撫躁動的嬰兒;如此冰冷的線上學習,不但沒有幫助,反而切斷了教師與學生優質互動的良好契機,甚至對認真上課的教師形成極大的干擾!
👉對都會區學生而言,已經擁有上網效能更好的手機,根本不缺這項相對較低階的工具;況且軟硬體的更新速度極快,常要即時升級,教育部難道預備要編列更多預算,以隨時應付設備更新嗎?若做不到,是否將引起家長、學生、學校的不滿;否則,一陣子之後,這批平板即成為過時的舊品,而遭棄用。
偏遠地區的學生,本來就缺乏優質的親師陪伴,如果因此政策,再度切斷親子、師生培養良好互動的契機,甚為可惜;甚至進一步引發隔代糾紛,例如平板不能帶回家,孫子回家卻吵著要阿嬤提供電腦寫作業,如何應處?
學校場域也將引起諸多上課秩序與教師引導的困難,而衍生更多糾紛。
例如,一、二年級的學童使用不慎,傷視力、碰撞摔壞、衍生爭吵與賠償的糾紛;國、高中生不聽勸阻,在非線上課程中執意使用、衝撞管教等。這些細節,在教學現場都可能發生,且是更多,不會較少。我們的學校教師都預備好了嗎?
🎯倘若,我們在兒童心智發展尚未成熟之際,提供了不當的工具,即便工具本身再優質,都很難避免對學童造成身心傷害;因此,學生們必須先學會如何「當工具的主人」,才能有資格擁有這些工具。
電腦、平板、手機,都只是「工具」,學生才是學習的主體;我們必須努力陪伴學生,走過數位設備帶來的誘惑,才能讓學生有能力成為使用媒介、工具的主人,而不是讓學生被工具宰制、綁架,失去心魂的力量。
依照學生身心發展階段,建議一到四年級,應當儘量嚴格禁止接觸、使用3C產品;五到八年級,有限度約定與陪伴使用;九到十二年級則是具備素養,有能力成為主人後,再進行精準運用。
這就是「媒體新素養」,更該是108新課綱要極力推崇的精神!
台灣公立學校的硬體建築、設備,在教育部的努力支持下,早就非常優質而無匱乏了;因此,未來的教育大計,建議應著重在「人的教育」,亦即關注學生個人內在的良好發展與養成,這是將目標由過去只專注知識、技能的傳導,轉往重視學生態度的養成,即更著重在「教育理念」的本質;這也是108新課綱要極力推崇的精神!
投入一項平板政策,就得花費200億,還可能對學童衍生一些始料未及的影響;如此高額預算能嘉惠的事還很多,謹請 部長與鈞部審慎討論,再想想這項政策的實質意義,或盤點更多配套細節!
倘若能懸崖勒馬,避免學生未來陷入身心發展上的另一層困境, 部長必將是功德無量!
敬祝部長
政務順利、教澤廣被!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敬上 2021.11.26
(🐧請別讓學童像海鳥漫無目標地競食與忙碌奔飛)

2020年6月30日 星期二

邁向「實驗教育」更名運動的新時代吧!


我們一定要被「實驗教育」這名稱綁住嗎?🤓
我們還要糾結在「非學校型態」、「無學籍」、「寄籍生」這些名詞多久呢?😰

🎯請直接進入「教育正名」,邁向「實驗教育」更名運動的新時代吧!
一起努力解決上面那些名詞造成的運行困惑吧!💪

如果可以達到下列兩項目標,我們「選擇教育」的法制與政策,才能擺脫陷入「穿著正統的西裝,改西裝」的困境,目前遭遇的大多數艱難,根源都在此;否則,無論怎麼改,永遠都不合身!

最近,好幾則媒體報導,都陸續提到實驗教育的發展現況,也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
我從多年來參與研擬教育法制政策的經驗中,體悟到如果要改善整體實驗教育面臨的問題,必須從最根本的「核心理念」定位,才能徹底解決問題;摘要看法如下:

🎯一、應重新檢視及定位實驗教育「名稱與屬性」的合宜性:
確認教育類型的「主體性」乃為首要任務,名正才能言順!

💪依據《教育基本法》(教育領域的憲法)8條第3項之規範意旨: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基此,主管機關及社會各領域必須正視,目前所謂的「實驗教育」,乃是從固有的「國家教育權」蛻變演化,進階成為以學習者為主體,具「有特定教育理念」的「教育選擇權」。

唯有如此,方能理解暨確立此一教育類型係受國家法律規範的「教育選擇類型」之一,不再是被以「正規、正統」國家教育權以外的視角,被視為像物理、化學實驗一般,當成「階段性實驗」的試驗教育;進而被要求必須提出「實驗期間、結果及驗證」等報告,透過自我、他人證明與主管機關的審核肯認,才可確認這類型教育能否存續。

😂大家試著想想看,對於田徑場上的運動,我們稱之為運動;但是,我們能將田徑場以外的其他運動,例如游泳,稱為「實驗運動」嗎?
如果能認同這邏輯是合理的,為何受《教育基本法》所保障的多元教育選擇權,卻必須被稱為「實驗」教育,才能被准許辦學?

倘若「基本定位」沒辦法明確釐清,導致各界對「實驗」教育的理解模糊,也就一點都不奇怪了;這就是為什麼監察院近期提出的調查報告,大多聚焦在要求主管機關必須釐清與證明關於實驗教育的「定義、規模、品質及效益」等事務了。

至於這樣的教育型態,該如何確立其屬性定位及類型名稱呢?也許,未來可以稱為「選擇教育、自選教育或另選教育」等,那就等大家日後建立共識了。

🎯二、政府與社會,必須看見實驗教育具有「公共性」的機能,才能除去主管機關擔心「獨厚」特定對象的顧慮:
我們必須肯認,實驗教育具有促進整體教育演繹的「公共性」意義;它能與現有體制教育形成良性互動與交流,其發展具備促成整體教育優質變革的機能。

唯有如此,才能從由政府提供「國家教育權」的一元化思維,邁向教育多元化的發展,深切理解實驗教育對整體教育發展的社會意義,並解構各級主管機關、承辦人心中對支持實驗教育的「擔心與疑慮」,進而以合理的機制支持「選擇教育」的適切發展。

從政府主管機關到社會各領域人員,必須看見並體認「實驗教育促成教育變革」此項具有「公共性」的重要社會意義;進而摒除對實驗教育的誤解、防禦心態,方能讓實驗教育能得到更多「應有的」支持與協助,教育選擇權才有更為深化發展的可能,才有機會促進教育思維的整體流動。

當社會大眾、教育領域的親師生普遍都有上述的理解,共同形成一股「促成更名」的力量,我們的民意代表與主管機關,自然就能順理成章地為我們實現願景了。

(圖文不符請見諒,衷心希望我們能走在屬於自己的道路上!)



2020年4月29日 星期三

實教盟於教育部2020.4.24《實驗教育現況與未來發展》諮詢會之發言暨書面資料

實驗教育不是「實驗」教育,更不是「試驗」教育!
是《教育基本法》賦與我們權利的「選擇」教育!

下列文字,是本聯盟於2020.4.24
赴教育部,參加范巽綠次長所主持的實驗教育現況與未來發展諮詢會之發言彙整而成的書面資料,謹提供予關心實驗教育的夥伴們,同步理解我們在實驗教育未來政策發展上的建議方向,敬請參酌指正!

前言:
非常感謝教育部近幾年來的全力支持,讓實驗教育的發展條件能處於相對友善的環境之中;尤其是法制建置層面,更是成效卓著。不過,相關法令雖然開展了,但是各界針對實驗教育理念的理解程度,似乎仍然存有相當大的努力空間。
首先,地方政府乃是實驗教育執行層級最重要的主管機關,關乎各項協助事務的落實;然則,為數不少的地方政府承辦人員對於實驗教育的實質內涵,仍然有待持續深入瞭解。此項議題,容或未來有機會再與地方政府另行溝通。
其次,實務工作者近年來與教育部的溝通管道雖然順暢,業務單位自實驗教育工作者蒐集而來的疑難事務彙整,必定也不少於今日會場所能提出的項目;且學界對實驗教育的相關學術論述,更是汗牛充棟,無需在此贅言。
但是,政策執行的核心在認知,而認知更是引導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因此,下列各項議題,仍然非常值得我們持續關注。
一、宜重新檢視及定位實驗教育「名稱與屬性」的合宜度
確認教育類型的主體性乃為首要任務,名正才能言順!
依據教育基本法8條第3項之規範意旨: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基此,主管機關及社會各領域必須正視,目前所謂「實驗教育」實則是從固有的國家教育權蛻變演化,進階成為以學習者為主體,具有「特定教育理念教育選擇權。唯有如此方能理解暨確立此一教育類型係受國家法律規範的教育選擇類型之一,不再是被以正規、正統國家教育權以外的視角,看待為屬於階段性實驗試驗教育,進而被要求必須提出實驗期間、結果及驗證等報告,透過自我證明才可確認這類型教育能否存續。
倘若此一認知無法釐清,無怪乎各界對「實驗」教育理解模糊(例如:與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二條的實驗教育名稱共用所生之混淆),也難怪監察院提出的結論報告,大多聚焦在要求主管機關必須釐清與證明種種「定義、規模、品質及效益」等尚待確認之事務了。
至於此一教育型態的屬性定位及類型名稱確立,未來可以稱為選擇教育、自選教育或另選教育,容待日後另行尋求共識。

二、看見實驗教育具有公共性機能,才能除去「獨厚」的耽慮
唯有肯認實驗教育能對現有體制教育形成良性互動與交流,具有相當程度促成整體教育優質變革與演化的「公共性」意義與機能,如此,才能從由政府提供「國家教育權」的一元化思維,邁向教育多元化的發展,深切理解實驗教育對整體教育發展的社會意義,進而解構各級主管機關承辦人心中對支持實驗教育的耽心與疑慮」。

三、主管機關及社會對實驗教育本質的「全面認識與理解」尚待提升
目前各級主管機關,除了經手實驗教育此項業務的承辦人,因時常接觸實務現場的人員,較為認識實驗教育之外,其他單位多數人員對實驗教育幾乎仍是處於一知半解甚或陌生的狀態;這樣的現況已直接造成承辦人業務會簽、溝通及處置的困難,也間接影響了實驗教育的權益與發展。
例如,曾遇有業務承辦以外的人員,於科室會簽意見中質疑:未具合格教師證、不按課綱施教,學生的權益即無法受到保障。

四、實驗教育現階段困難:
簡要臚列當前實驗教育尚待主關機關協助之事務
1.預備學生學習場域之協助
隨著未來學生數日益減少的趨勢,建議可由中央引導與協助地方政府就現有教學場域等資源進行重新盤點與合理調整配置。例如,北部某國小早年學生人數曾高達14,000人,如今卻已減少至全校不到500人,該類學校的餘裕空間如何處置?

2.教學行政運作經費的需求
倘就未進入體制教育的實驗教育學生,相對於一般學校每生每年所得配置之教育預算金額,現今仍有諸多資源分配失衡的現象;未來,如欲降低這些不合理基礎,可採取對實驗教育辦學單位提高獎補助額度之方式,或思考融入類似教育券的機制,都能逐步縮小兩者之差距。
依《教育基本法》第7條之意旨,人民不僅得依教育目的自由興學;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然而,目前教育部對實驗教育的獎助要點,雖有心挹注,卻僅有非常微薄的象徵性意義,尚無實質機能。
此項提高補助倡議受阻的普遍回應理由,常是宥於耽心私校亦以公平性為由效尤。然而,這層耽心根本是一項假議題;蓋一般私校乃是按照國家課綱施教,為國家教育權之輔助延伸,本來就已享有諸多教育預算之獎補助,與實驗教育的比較基礎點根本不同。
再者,實驗教育非按課綱教學,需要自行負擔師資養成之責與仰賴自己籌措經費運用;實驗教育此項運作難度,與一般私校聘僱教師均有現行師培體系及國家檢定機制的支持,光是在
教師養成經費一項便是極大的差異,遑論私校尚享有其他政府資源的協助。因此,兩者根本難以相提並論!
未來,若能打破公、私立學校之傳統區劃方式,發展成由國家負擔70%的校務預算,學校負擔自籌30%的行政經費,特殊家庭的學生則透過特定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機制解決困難,便能突破目前的框架限制,解決教育預算分配失衡的問題。

3.師資養成之協助
選擇教育的類型非常多元,絕對無法透過一元化培育機制解決所有師資養成的難題;倘若能結合前述的教育預算補助或類教育券概念,讓辦學組織更有能量自行辦理師資培育,一定可以透過師資養成制度的解構,讓教育類型更蓬勃開展。

4.拓展多元化的學生升學路徑
以課綱架構為核心的考招模式與慣行分數排名的篩選機制,形成過去至今實質一元化的招生思維,無法讓高教領域普遍達成招生自主化、多元化、專業化及個別化的理想,實現以「人的發展」為視角的選才機制,間接造成選擇教育發展被制約而無法貫徹理想。
因此,大專校院應該另闢招收包含實驗教育在內各類學生來源的多元招生路徑。
當下,即便經過教育部一再以政策引領及計畫宣導,仍然可見多數大專校院的招生簡章及填報系統,要求學生填載「學校/班級成績排名」,足見傳統考招思維根深蒂固的程度。

5.主管機關應適度鬆手讓民眾養成為自己子女選擇合宜教育的能力
建議主關機關能適度轉移從防弊的角度看待實驗教育,讓家長從過度倚賴政府篩選機能的舒適習慣中走出來,建構自我抉擇、承擔結果的能力。這樣的主張,可參酌行政院對民眾山岳探索政策決定的變革歷史及其呈現的影響,即能見證:從嚴格管制到適度開放,乃是一段因應真實需求的必然演化歷程。
其他具體需求,尚有如:期待實驗教育業務的對應單位與承辦人能儘量維持穩定,以期能相對認識而可寬心對待實驗教育;其中,也包括實驗學校的實驗規範審查人員等。

6.適度開放非本國學生來台參與實驗教育,促進國際交流。
為了提升學生國際交流能力,開拓學習領域的視野,建議政府能適度開放外國學生來台參與實驗教育;包括開放招收港、澳籍學生。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法政部 
       執行長 魏坤賓2020.4.24

教育基本法
7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

8 條 第3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2019年9月25日 星期三

放眼《實驗教育未來之路》還需要看見什麼?

前言:
關於成效的部分,非常感謝中央政府,包括行政院教育部、立法院,自民國103年11月實驗教育三法立法以來,不論是學生的權益保障,視同學校之學生,訂定專法保障,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或是開放辦學者所需的師資需求,如《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辦學場域相關的《專案許可非學校型態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教學場地建築物使用類組》等,都在主管機關盡力協助下,完成了諸多相關配套子法,建置了實驗教育發展的友善法令,促使這幾年實驗教育的辦學單位及參與人數,都能在少子化浪潮中逆勢地以倍數成長。
相關具體成效,均可參照教育部網站的歷次公告資料。

簡述推行實驗教育目前遭遇的困境,以及期待政府提供資源、協助如下:
🏡壹、依辦理實驗教育型態區分:
🤔一、學校型態:
👉(一)、民辦民營之實驗教育學校:
1、取得合適的辦學場域
此項困難,一直是非營利實驗教育學校最大的生存隱憂。
倘若無法得到各級主管機關的堅定支持與協助,縱使已處在少子化浪潮之中,公立學校也普遍留存閒置的餘裕空間的條件下,地方政府的主辦單位仍然很難達成「主動盤點、釋出辦學空間」的目標。
如果能有友善釋出機制,包含釋出確認不再使用的學校預定用地,不但能正面幫助實驗教育學校發展,更能解決國有資源閒置,也能降低學校資產維護管理的困擾。
2、有待主管機關提列適切的經費預算與提高獎補助金額,才能稍微寬減這類實驗教育學校幾近於「完全自給自足」的運作經費壓力。
3、期待行政主管機關擴展關注的視角,形成穩定的互動
目前,有足夠條件能轉型或設立辦理此類型實驗教育的學校,屈指可數。因此,在權益取得或維護上,形成了尷尬的特殊現象。
例如,雖然稱為「學校」,卻不盡然享有一般學校應有的同等支持,如獎、補助;雖然是實驗教育「學校」,但人力編制上仍然相對窘迫,卻依然得回應主管機關諸多統計表報,配合執行來自行政機關的行政措施、活動或指令。
這猶如要馬兒好,卻又不讓馬兒吃到該有的草量,使得轉型「實驗教育學校」的企盼,宛若空中樓閣,仍然只是遙不可及的夢想。

👉(二)、公辦公營之實驗教育學校
1、目前,辦理實驗教育之公立學校,對於實驗教育計畫中的核心精神「特定教育理念」一節,大多數未能深切理解與具體呈現;進而產生計畫執行與課程實施,令人無法理解其與特色課程(活動)究竟有何區別?進而言之,倘若依照108課綱之精神與課程彈性,是否還有另行申請實施實驗教育計畫之必要?
2、公立學校若實施實驗教育,建議應有建構相應「師資養成」的機制;至少可先參採民辦實驗教育的實務經驗,經常辦理短期的增能研習或工作坊,以解決公立學校因實施實驗教育計畫而產生的師資特別需求。
3、非都會小型學校必須體認,實驗教育可以是啟動教育變革的選項之一,但切不可成為地方政府提供學校解決問題的唯一選擇,甚至是瀕臨裁併撤學校充當浮木之用。

🤔二、公辦民營學校:
(一)、委辦主管機關與受託經營團隊之間,能在法令與行政契約的支持下,更趨於穩定、友善的互動;不受承辦人職務輪調或執政團隊更迭,而有對應處置之認定差異
(二)、不具教師證卻擁有實驗教育教學專業的教學人員,係以代理教師任用,無法得到來自主管機關合理的經費支持,只能領取代理教師薪資,無法留住專業教學人員
(三)、委託機關提供受託學校之運作經費有其限制,受託經營團隊仍然存在必須自籌經費的壓力。

🤔三、非學校型態:
(一)、機構:大致上與「民辦民營之實驗教育學校」之1、2兩項較為相近。
(二)、團體與個人:
1、審議機制:究竟採取許可前實質審查機制或較為尊重「教育選擇權」精神之報備制,何者適切?目前於參與個人實驗教育型態之家長間,尚未形成共識。
2、適切的行政支持:
(1).期待公部門提供自學生交流、互動,辦理活動的共同場域。
(2).取得合宜、適度的經費補助。
(3).各項法定權益取得的順暢度,仍有待各領域努力磨合。
3、學生學習成效之認定基準與基本學力之建構,如何在各類主管機關、學生家長及社會中找到共識。

🏡貳、整體實驗教育共同面臨之問題:
👉一、 期待各地方政府能有穩定之業務承辦人員,而不是經常更換;並對職掌業務能有一定之熟悉度。
👉二、 政府機關其他相應單位之各級承辦人員,對於實驗教育應有基礎的認識,並能有合宜的互動態度。
👉三、 最關鍵的一項:
從政府主管機關到社會各領域人員,👉必須看見並體認「實驗教育促成教育變革」此項具有「公共性」的重要社會意義💖進而摒除對實驗教育的誤解、防禦心態,讓實驗教育能得到更多「應有的」支持與協助,實驗教育才有更為深化發展的可能,才有機會促進教育思維的整體流動。
相關專題報導:
1、實驗教育參與人數大爆發 學者提醒「二高一低」
https://udn.com/news/story/120742/4063685
2、實驗,教育行不行?
https://topic.udn.com/event/education…
3、課程百花齊放 實驗教育師資哪裡來?
https://udn.com/news/story/120742/4063687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 法政部 彙整《實驗教育當下存在之疑難》內容如上。

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實驗教育取得辦學場域在法令限制上的改變


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取得辦學場域,在法令限制上所產生的困難,終於獲得具體改變了!

臺灣實驗教育聯盟多年來不斷透過各種方式,迭次向教育部、內政部及立法委員反應(事例請參實教盟部落格:就實驗教育政策對教育部潘部長之建議摘要/105.6.6),表達實驗教育機構教學場域若限於建築物D5使用組別,在都會區,能夠取得面積大小、區域位置皆合適的用地,不但機會不多,即便有,取得成本相對也較高,絕非一般非營利辦學組織所能輕易克服。

值得欣慰的是,今年初新修訂公布的實驗教育三法,已將此項無法符合D5組別的困難,得以專案方式,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其許可使用類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因此,教育部未來擬發布「專案許可非學教育場地建築物使用類組」辦理要點,讓地方主管機關之許可有所依循。
這項法令的改變,對實驗教育團體、機構而言,不啻是福音,更是辦學之路的一項重大突破性進展。

教育部能夠採納本聯盟之建言,展現協助非營利辦學單位解決困難的積極行政作為,訂定專案許可要點,解決了法令上的限制,非常值得肯定。民間團體引頸企盼的行政上協助,或許能透過這項專案許可的措施,克服場域使用之法令限制,解決部分取得教學場域的困難。

然而,民辦的非營利實驗教育辦學單位,即便是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也面臨缺乏經費無力自購土地的相同困境。倘若能透過政府釋出的閒置學校用地或學校閒置空間,取得教學場域,則上述困擾,都將能輕易解決。尤其在少子化的未來,理當更是如此,才能活化教育的公共資源。

更進一步宏觀思考,倘若將來能夠打破公、私立學校劃分的界線,改成辦學經費由政府負擔70%,民間自負30%,並納入家長代表監督經費使用的機制,特殊困難家庭由政府的社福部門另行依法救、補助;果能如此,才能有機會解決現今面臨的困境,讓教育型態出現新的發展方向,為臺灣教育注入活水。

1.建築物規定擬鬆綁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3420832
2.就實驗教育政策對教育部潘部長之建議摘要
https://ateei-org.blogspot.com/2016/06/blog-post_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