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日 星期六

行政院會通過「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

只要堅定、認真地走,不管路途是多麼遙遠,總有一天會到達目的地!
與我們目前最大多數人(個人自學、自學團體、機構實驗教育)直接、切身相關的「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終於在103731日於行政院院會拍板定案!

我們的步伐又再往前邁開一大步了!

                                                                          日期:103-07-3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31)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指出,現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階段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是分別依「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辦理,各地方政府並得依上述法規授權,另訂自治法規予以補充規定。

教育部表示,鑒於各該主管機關、家長、團體及機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均有將其整合規範並提升至法律位階的立法期待,為期賦予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較大的辦學彈性,明確定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屬性,以釐清其相關權利義務,保障學生學習權與家長教育選擇權,因此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定義、參與學生資格及依本條例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草案第1條至第3條)

二、明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辦理方式、申請辦理之程序及期程;並明定於固定場所辦理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之場地規範、實驗教育之理念、課程及教學之實施方式。(草案第4條至第8)


三、明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之組成、運作及審議實驗教育計畫之考量因素、實驗教育機構得設置學生家長會等規定。(草案第9條至第12條、第26)


四、明定實驗教育之許可程序及實驗教育機構之籌設事項。(草案第13條及第14)


五、明定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管理、畢業證書發給及應享有參與各項競賽、活動、申請使用學校資源之權益;並明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取得學籍、與學校合作、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與學生身分證明發給及申請學費補助之事項。(草案第15條至第19)


六、明定辦理各類實驗教育應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年度報告書與成果報告書,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同時提交該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並送各該主管機關審議或備查。(草案第20條)


七、明定實驗教育之訪視、輔導、機構實驗教育之評鑑及實驗教育之監督。(草案第21 條至第23)


八、明定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對申請或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或團體,提供必要之資源、協助及輔導;且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得訂定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草案第24條、第25條及第27)


九、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同意辦理之實驗教育,得依原規定辦理至計畫結束止。此外,依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依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符合所定條件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草案第28條及第29)